律师观点分析
A经营某某建材店销售各种五金建材,B经常购买五金建材,相互之间产生了信任。后B多次向某某建材店拿货。经双方结算至2018年12月3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共计41256.00元。因被告暂无力支付货物欠款,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款确认与还款计划书。栗XX系某某建材店经营者,写明致栗XX(债权人),B从某某建材店购买材料款一批,B确认,截止至2018年12月3日止,B共拖欠原告货款计人民币41256.00元,B承诺2019年6月3日前向某某建材店还款41256.00元,B自愿以自己名下全部资产为本合同欠款提供抵押担保,若欠款人不履行本合同条款,债权人有权处置欠款人名下财产,全部资产由债权人收购,收回欠款人所欠债权人的本金及利息。若欠款人有任何一期未按上述承诺偿还的,欠款人需承担按未偿付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责任,并需承担因催讨货款所花费的差旅费、律师费等一切费用。欠款到期后,某某建材店一直向B催要,但时至今日,欠款本金41256.00元B分文未归还,故某某建材店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一、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某某建材店支付货款41256.00元及利息
谷云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