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国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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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浙江民禾(合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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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制造企业常见问题汇总3

发布者:吴国平律师|时间:2019年05月26日|分类:合同纠纷 |326人看过

问:销售环节应注意什么?

答:销售环节,签订书面合同,送货时,一定要对方指定联系人签收单上进行签字确认,最保险是对方公章或者合同章盖章确认,定期对账。对于较长时间未支付款项的买方经催收无果后,建议委托律师事务所发律师函或者诉讼。

 

问:货物送达买方后签收确认问题。

答:日常中,我方企业作为卖方,在买卖合同中未明确买方接收货物人员,往往货物都由买方的仓库管理人员负责接收,而这类仓库管理人员往往并非买方的正式职工,并为缴纳社保,也很难证明其为买方工作的事实。此时,在合同中约定买方指定人员来接收货物是一个较好的选择,在买方确认收货后由买方指定人员在收货单上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司公章。如企业无法做到此点,可在货物由对方仓管人员接收后,再以邮件、微信等形式让买方确认货物数量等事宜以证明买方确实已收货。

 

问:应收账款收不回来怎么办?

:企业应当建立“以预防控制为主,事后追收为辅”的收款制度,要时刻了解债务人的经营状况,保存完善相应材料,定期对账。并且注意诉讼时效问题,当债务人怠于履行义务时,企业应积极催讨,除了自身催讨外,还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律师函或者诉讼等方式进行催讨。

 

问:买方长期不付款,怎么解决诉讼时效问题?

答: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生效,我国诉讼时效从之前的两年变为3年,并且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在债权人行使权利后中断,诉讼时效从新计算。对于诉讼时效即将到期的债权,建议通过录音催收、对账确认、起诉等方式中断时效。对于已经诉讼时效已过的债权,可以让债务人签订同意还款、对账确认、录音对方愿意还款等方式确认对方愿意还款的材料,此时诉讼时效从新计算,取得材料后建议起诉,以维护正当合法权益。

 

问:企业签订《承揽合同》,那材料应该由谁提供?

答:承揽人和定作人双方都可以。《合同法》第255条规定,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256条规定,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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