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蕾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离婚交通事故工伤赔偿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

发布者:高蕾律师|时间:2021年07月30日|分类:合同纠纷 |405人看过


婚姻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关系,也是最常见的民事关系,受亲属法所调整。随着社会的发展,离婚人数逐步上升,离婚及因离婚产生的财产纠纷问题也日趋增多。越来越多的人协议离婚,以友好地方式协商结束婚姻,并对财产问题进行分割。但在实践中,往往先协商好的,最后有一方反悔而闹上法庭的案件屡见不鲜。

 

我们这次浅谈离婚协议。

 

离婚协议大致可分为三类:登记的离婚协议、诉前离婚协议、法院调解达成的离婚协议。

 

登记的离婚协议是指当事人在民政局登记离婚,民政局对离婚协议的内容进行审查,如果符合法定条件则予以登记备案。诉前离婚协议一般是指当事人约定登记或诉讼离婚而签订协议,因一方或双方反悔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双方离婚未成功,最终通过诉讼途径离婚,在去法院起诉离婚之前达成的离婚协议为诉前离婚协议。法院调解达成的离婚协议是指经法官调解,原夫妻双方同意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纠纷等问题达成一致,由法院制成的调解书。调解协议经当事人签字生效,具有强制执行力。

 

离婚协议有复合性。它包含了多个法律行为。离婚协议的内容一般包括夫妻自愿离婚、子女的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还会涉及财产补偿、损害赔偿等内容。离婚协议中的这几个行为都是亲属法律行为。在效力上,这几个身份法律行为是相关联的。其中在生效条件中形成的身份法律行为和附加的身份法律行为都是不一样的。形成的身份行为需要特别的生效要件,即需要登记或法院判决才能解除婚姻关系。

 

离婚协议是一个复合协议,既有身份行为部分又有财产分割部分。形成的身份行为和附随的财产行为内容上独立。效力上,身份行为的效力影响财产分割行为的效力。只有形成的身份行为生效,附随的财产行为才生效。身份行为的效力影响财产行为的效力,但财产行为的效力不影响身份行为的效力。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