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很多纠纷都是涉及共同财产的分割的。如何界定该财产是否为共同财产是这类案件中的核心问题。本文旨在对共同财产的认定问题做一个归纳总结。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二部分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还包括下列内容: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无法查清的,或者属婚前个人财产,但已结婚多年,由双方长期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均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离婚时,如夫妻共同生活的时间较长,可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多种经营和承包责任田的当年收益以及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殖专业投入的资金;结婚登记后,一方或双方父母赠给的金银、珠宝以及其他财产。
再次,婚姻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协议形式,对婚前、婚后财产的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终止时的财产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