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解决了个人隐私保护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问题
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不仅明确规定了隐私和隐私权的内涵(第1032条),而且还规定了侵害隐私权的各种行为类型(第1033条),这既为隐私权的保护提供了具体的规则和依据,也为相关主体的行为提供了一定的指引,从而更有利于实现隐私权保护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的平衡。
八、强化保护隐私和个人信息
现代社会越来越要求强化保护个人隐私,人格权编的另外一个重要亮点就是强化对个人隐私和信息的保护。从人格权编的规定来看,其强化对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主要体现在:
(一)强化了对隐私权的保护
第一,根据《民法典》第1032条,人格权编扩张了隐私的保护范围,通过反面列举的方式,对侵害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生活私密的各种典型方式作出了规定(第1033条)。第二,采用了具体列举加兜底的方式,对各种侵害隐私权的行为进行了列举,《民法典》第1033条具体列举的规定,实现了与第1032条隐私概念规定的对应。第三,根据《民法典1032条第2款和《民法典》第1034条第3款,区分了私密信息和个人信息。《民法典》第1033条关于隐私权侵害行为禁止规则中,采用了“权利人明确同意”方可免责的表述,而第1035条对隐私权的保护更为严格。
(二)进一步强化了个人信息的保护
第一,《民法典》第1034条第2款扩张了个人信息的内涵;第二,《民法典》第1035条构建权利人与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基本权利义务框架;第三,《民法典》第1038条、第1036条第2项确立了有关个人信息共享的规则;第四,《民法典》第1039条进一步强化了信息收集者、处理者的保密义务。
九、结语
民法典是新时代保护人民民事权利的“权利法典”,而人格权编彰显了时代的精神,因此堪称良法。但“徒法不足以自行”,人格权编能否真正得到遵循、从纸面上的法转化为“行动中的法”,还需要我们真正在民事法律领域以良法促善治,加快实现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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