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突出对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优先保护
鉴于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对个人的重要意义,应当突出对这些人格权益的保护。民法典人格权编在这一方面的具体表现为:第一,在体系设计中凸显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在人格权体系中优越地位;第二,人格权编将物质性人格权的内容进行了扩张;第三,物质性人格权不得克减;第四,明确个人对物质性人格利益的依法自主决定;第五,通过保护代际利益强化了对物质性人格权的保护。
五、确立人格权的特殊保护方式
依据《民法典》第995条规定,侵权责任编也能够对人格权提供保护,但侵权责任编无法确认人格权请求权,也无法对保护人格权的各种方式进行细化规定。故此,必须要通过独立成编的人格权编对人格权进行全面保护。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定了人格权的特殊保护方法,具体体现在:
六、注重预防侵害人格权行为
人格权法注重事前预防,而侵权责任法则注重事后救济;发挥人格权法的预防功能,正是人格权独立成编价值的体现。人格权编注重兼顾侵害人格权的预防和救济,主要表现在:
(一)规定了侵害人格权的禁令制度
《民法典》第997条规定了侵害人格权的禁令制度,人格权在遭受侵害或者有受侵害之虞时,可以通过颁发禁令的方式及时制止行为人的侵害行为。
(二)规定了有关主体的法定救助义务
《民法典》第1005条规定了有关主体的法定救助义务,将法定救助义务概括为一般条款。在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遭受现实的危险时,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主体应当及时施救。
(三)明确了有关主体防止、制止性骚扰的义务
《民法典》第1010条在规制性骚扰的同时,明确要求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行为的发生。
(四)规定了权利人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个人信息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强化了对信用的保护。《民法典》第1029条关于信用评价的规定有利于及时纠正信用评价不当的现象,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民法典》第1037条也规定了个人信息的查阅权,并规定了提出异议和请求及时更正、删除等权利。
七、有效平衡人格权保护与其他价值的关系
人格权的行使与保护常常与其它权益和价值发生冲突。从人格权编的规定来看,其许多规则设计都体现了人格权保护与其他价值有效平衡的理念,具体而言:
(一)有效协调了人格权保护与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的关系
《民法典》第999条确定了在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等行为中合理使用他人人格利益的规则,对新闻报道自由和公民舆论监督与人格权保护之间的冲突进行了平衡。《民法典》第1025、1026条也同样平衡了名誉保护和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之间的关系。
(二)确定了肖像权保护和合理利用的平衡关系
《民法典》1020条对肖像合理使用规则作出了规定,对肖像合理使用规则进行的具体列举,符合肖像权保护的特点,既可以为当事人行为提供明确的指引,也可以为法官裁判提供具体的依据。并且,《民法典》第1019条第2款有效协调平衡了肖像权和著作权之间的关系。
(三)协调保护名誉权与鼓励创作自由的关系
人格权编既要保护权利人的人格权,也要保护作者的创作自由,鼓励作者大胆创作文学作品基于保护创作自由的需要,原则上不应当对作者的创作内容进行干涉,除非该创作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或有损公共利益。
(四)妥当平衡了个人信息的保护与合理使用的关系
《民法典》第1035条进一步细化了个人信息合法收集、使用的具体条件和情形,更好地平衡了个人信息保护与个人信息合理使用之间的关系。
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