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何忠翊律师 时间:2019年04月24日 94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6年3月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张xx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从项xx等人处低价购进假冒中华等卷烟后予以销售牟利。经查证,被告人张xx销售给蒋某、沈某、赵某2、夏某等人卷烟金额为29万余元。
其辩护人提出:1.其所购卷烟仅部分用于销售,故不应以购买量为参照来认定其销售量,在侦查阶段所作供述系为取保、争取“坦白从宽”的表现,违心凑数字。2.其所销售对象均为关系亲密的朋友、同事等人,双方都是为了贪图便宜,对社会的危害性相对较小。3.数额认定应以客观证据为主,不能以被告人及证人的主观陈述作为依据。4.其认罪悔过,积极退赃。5.其有三次检举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公安机关针对其检举、配合已成功破获三起案件,其中一起符合重大立功条件。综上,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规定,为非法牟利,在未获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卷烟,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其中被告人魏x,张xx节特别严重。
被告人张xx在审理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且有检举他人涉毒、涉赌犯罪经查证属实的立功表现,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xx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主要体会:1、与检察官的沟通要充分,最终检察院同意先开庭再回到检察院做“认罪认罚”,这是程序上的突破。2、与法官的沟通要早,对数额的质疑,最终影响了法官的内心确信。3、引导当事人争取立功,让从轻处罚有了一定的基础。4、积极退赃。
最终在综合因素的作用下,在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况下,争取缓刑的结果,当事人及家属十分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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