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何忠翊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13日 10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最近辩护一个介绍卖淫案,最终当事人作不起诉处理,没有留下犯罪记录。当事人男朋友介绍卖淫,其协助进行资金收付,涉案金额约3万元,其男朋友介绍卖淫10人次,属于情节严重。
辩护人认为,当事人仅协助收款,情节较轻,宜对其作不起诉处理:
一、在主观上,当事人因其男朋友的教唆,提供收款帮助,被动涉案,一方面,受男朋友的蛊惑,对行为的违法性认识不清。另一方面,因没有其他收入,属于生活所迫,主观恶性不大。
二、客观上,当事人的帮助收款、分钱,是在事后的取财阶段,没有另行侵害法益。介绍卖淫是通过撮合与促成卖淫,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可苛责的行为在于“介绍”行为,而取财是事后行为。介绍行为已经进行司法评价了,不应该再对取财行为进行司法评价,否则违反“禁止重复评价”的基本原则。
三、即便当事人在取财环节为介绍卖淫提供帮助,助长了“介绍”行为,也属于居辅助地位、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且当事人自愿认罪、积极退赃。
最终,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意见,决定对当事人作相对不起诉,案件到此结束。这样当事人虽然涉案,最后还是没有留下犯罪记录,保持了清白之身,辩护获得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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