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问题要区分来看。针对居住困难户的认定,上海各区动迁组参照经济适用房申请认定标准,自购商品房在考虑范围内;针对安置房购房权认定,上海目前没有统一规定,只能根据各区甚至各基地办法处理;针对 “同住人”认定,只考虑福利分房,不含自购商品房。《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指出: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1、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2、房款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3、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4、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
如果以在他处拥有私房为由,剥夺其在公房中原本享有的权益,实际上是以当事人的现实居住条件为标准来判断权益享有或丧失,这样不仅会遏制公房同住人在外勤勉购房的动力,还会在现实中造成明显的不公,例如当事人虽经济条件较好但未另购私房的,或者在诉讼前、诉讼中又将私房处分掉的,则其仍在公房享有居住权益,与前面所述情形形成明显不合理的反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