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琳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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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动迁安置,认定公房“同住人”考量的居住满一年是指现在居住还是曾经居住?

作者:江琳琳律师时间:2024年03月2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8次举报


从实践来看,法院倾向于以户籍末次迁入以后的曾经居住来认定“居住满一年”。主要出于以下考量:第一,公房原始受配时,单位一般依据家庭成员情况来判断配给该户房屋大小,换言之,此时户籍在册的家庭成员均对房屋的原始取得有贡献,但是随着子女长大成家,房屋无法满足居住需求,部分户籍在册人员会申请增配房屋,部分在外购房或租房居住,故此,如果仅依据动迁时的公房居住状况来认定同住人,显然对于其他在外居住人员不公。第二,市场上有很多公房是老人留下的,老人去世后该房并未重新指定承租人。因公房条件较差,子女大多将其出租或者空置。此时如果硬性依据动迁时在内居住满一年来认定同住人,势必产生无人可得安置的状态,不符合实际情况。


江琳琳律师(咨询电话:13816419618),上海肃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律所在杨浦区河间路17号,积极周边用户普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杨浦区
  • 执业单位:上海肃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15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