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大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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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保定专职律师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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俎XX故意毁坏财物罪案

发布者:杨大虎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08日 28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冀0609刑初15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俎XX,女,1990年11月15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徐水区。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4日被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XX、曹XX,河北XX律师XXX律师。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保徐检公诉刑诉〔2019〕5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俎X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岳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俎XX及其辩护人杨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俎XX因向被害人石X1索要汽车牌照问题与石X1产生矛盾,2018年5月19日15时许,俎XX将石X1的黑色奔驰轿车砸坏。经鉴定,车辆损失价值为25676元。案发后,被告人俎XX赔偿被害人石X1全部经济损失,得到了谅解。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石X1陈述,证人白X、张X证言,价格认定结论书,传唤证及破案经过,调解协议及谅解书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俎XX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并提出被告人俎XX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俎XX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俎XX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称其有自首情节。其辩护人提出了被告人俎XX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俎XX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物所有权,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关于公诉机关提出的被告人俎XX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了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的公诉意见,经查属实,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系被传唤到案,缺乏投案的主动性,不符合自首的条件,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根据被告人俎XX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俎X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XX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赵XX
书记员吕XX
杨律师,男,2006年毕业于河北大学律师专业,2009年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河北史志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本人具有较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保定
  • 执业单位:河北史志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620********1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