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大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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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保定专职律师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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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杨大虎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20日 25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保徐检公诉刑诉〔2019〕5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董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杨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0月17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李XX驾驶冀F×××××号轿车,沿1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保定市徐水区,与由东向西横过公路的吴XX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吴XX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认定,李XX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发生事故后,李XX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通警察出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调解,李XX配合被害人亲属办理保险公司理赔款事宜,另行补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125200元,得到了谅解。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吴X1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证、行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及谅解书,破案经过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XX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得到了谅解,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二年。
被告人李XX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一致。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关于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XX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得到了谅解,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公诉及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XX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杨律师,男,2006年毕业于河北大学律师专业,2009年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河北史志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本人具有较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保定
  • 执业单位:河北史志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620********1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