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大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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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发布者:杨大虎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08日 43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冀0609刑初22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X,男,1970年3月29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徐水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XX,河北XX律师XXX律师。
辩护人曹XX,河北XX律师XXX律师。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保徐检公诉刑诉〔20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X及其辩护人杨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王XX开车在保定市徐水区张华村村西XX与保定市徐水区XX赵X发生交通事故,经徐X区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王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被害人赵X于2017年8月9日就该事故的民事赔偿部分向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该案的民事诉讼过程中,王XX担心其名下的车辆会被查扣,在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判决其赔偿赵X钱款之前,于2018年1月9日将自己名下的一辆宝来轿车过户给了其外甥王X,2018年4月27日本院对该事故依法作出了(2017)冀0609民初16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XX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赵X245939.84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951元,在判决生效后被害人赵X于2018年7月9日向徐水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徐水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5日向王XX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调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后王XX未按传票时间到法院,也一直未向法院申报财产,因王XX一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2019年1月25日徐水区人民法院对王XX依法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日,因其拘留体检血压高不符合拘留所收押条件,未能收押,在该次拘留期间,徐水区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发现其随身携带现金2600元,随身携带的手机微信账户中存有余额20000元,于是当场对王XX进行了强制执行,后被告人王XX仍一直拒不配合法院履行判决赔偿义务,拒不申报财产,2019年10月16日、31日,徐水区人民法院又先后两次分别对其决定司法拘留15日,被告人王XX有可执行的财产被徐水区人民法院采取拘留惩戒措施后仍拒不执行。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王XX供述,证人赵X、李X、王X、黎X证言,书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王XX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被告人王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XX已履行了赔偿义务,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王XX开车在保定市徐水区遂城镇张华村村西XX与遂城XX赵X发生交通事故,经保定市徐X区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王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被害人赵X于2017年8月9日就该事故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该案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王XX担心其名下的车辆会被查扣,在本院判决其赔偿赵X钱款之前,于2018年1月9日将自己名下的一辆宝来轿车过户给其外甥王X。2018年4月27日本院对该事故依法作出了(2017)冀0609民初16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XX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赵X245939.84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951元。判决生效后,被害人赵X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15日向王XX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调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后王XX未按传票规定的时间到法院,也未向法院申报财产,因王XX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赔偿义务,2019年1月25日本院对王XX决定司法拘留15日,因其拘留体检血压高不符合拘留所收押条件,未能收押,在该次拘留期间,本院办案人员发现其随身携带现金2600元,随身携带的手机微信账户中存有余额20000元,并当场对王XX进行了强制执行,后被告人王XX仍拒不履行判决赔偿义务,拒不申报财产。2019年10月16日、10月31日,本院又先后两次分别依法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日,被告人王XX有可执行的财产被本院采取拘留惩戒措施后,仍拒不执行。
另查明,本案申请执行人赵X于2019年2月1日支取案款22600元,于同年9月28日支取案款5万元,于2020年1月3日支取案款198795.89元,被告人王XX已全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赵X、黎X、王X证言,赵X提交的诉求材料及照片(王XX的楼房照片、冀F×××××号货车的照片及该车停放地点照片、该车运送货物到达地点的照片、装卸货物的照片),赵X提交的冀F×××××号宝来轿车停放于不同地点的照片、王XX到饭店吃饭的照片,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司法建议书,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以及关于赵X申请执行王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案款到位情况说明和复函,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执行立案审批表,强制执行申请书,民事判决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组织机构代码证,抵押合同,拘留决定书及执行拘留通知书,诊断证明书,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个人客户联合的信息,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保定市徐水区农业农村局出具的证明,户籍证明信,调查笔录,协议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单,执行笔录,河北省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票据及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XX已履行了赔偿义务,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王XX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可以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为保护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XX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XX
审 判 员  刘小战
人民陪审员  高XX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高XX
杨律师,男,2006年毕业于河北大学律师专业,2009年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河北史志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本人具有较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保定
  • 执业单位:河北史志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620********1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