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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姜**与高**、宋**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蒋宇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05日 84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姜*。

上诉人(原审被告):姜**,系姜*之父。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松,陕西神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波,陕西英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宇陕西英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

上诉人姜**、姜*与被上诉人高**及原审被告宋**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8民初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姜**、姜*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松,被上诉人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波、蒋宇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宋*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姜*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二上诉人不承担清偿债务责任;2、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1、一审认定涉案借款发生在宋*与姜*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事实错误。2012年5月8日,姜*与宋*登记结婚,涉案借贷发生在2012年5月17日,在如此短暂的时间内,基于夫妻之间的固有陌生感,宋*不可能告知姜*巨额借贷一事,姜*对本案借贷也不知情,不存在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2、一审认定姜**为担保人错误。......3、宋*偿还的400万元以及煤矿分红款偿还数额,应在借款数额中剔除。

被上诉人宋*未提交答辩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宋*、姜*向原告高**偿还借款40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1月9日起以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被告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2012年5月17日被告宋*向原告高**借款人民币400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一支,借条载明:“借款条,今借到高**人民币肆仟万元正(40000000),月息2.5%。借款人:宋*;但保人:姜**。2012年5月17日”。后被告宋*将利息清偿至2012年10月16日。宋*借款发生在其与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后宋*于2012年8月3日向原告高**支付款项400万元,于2012年9月5日向原告高**支付款项100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宋*向原告高**借款4000万元,当事人均无异议,在原告高**多次催要后,被告宋*未予清偿,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继续清偿本息的责任......故,对被告宋*的该主张本案不予审查。原告请求被告姜*共同清偿借款,姜*辩称该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其已经与被告宋*离婚的理由,根据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精神,该借款发生在宋*与姜*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姜*依法应当承担共同清偿的责任,故原告的该请求应予支持。被告姜**认为自己是知情人不是担保人的理由,根据被告宋*庭审时“当时高**也让写成担保人,我故意写成但保人”的陈述以及当地民间借贷交易习惯,姜**应当认定为担保人为宜,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被告姜**认为借款期限一、两个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理由,经查明,借条没有载明具体借款期限,被告姜**也没有证据证明有一、两个月借款期限的约定,故,该借款应当认定为没有约定借款期限的债务,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权利,姜**的该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姜**认为涉案借款涉嫌违法犯罪的观点,因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故其观点不予采纳。对于借款利率,双方约定按照月利率2.5%计算,但原告高**请求按照月利率2%计算,该请求符合民间借贷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故,利率应当按月利率2%确定。对于利息的起算时间,原告在诉状中陈述被告已经将利息结算至2012年10月16日,但其诉讼请求利息从2017年1月9日起计算,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行为,应予准许。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遂判决: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宋*、姜*偿还原告高**借款3000万元及利息(从2017年1月9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被告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高**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4800元,原告高**负担61200元;被告宋*、姜*、姜**负担183600元。

二审被上诉人高**提交一组新证据:宋*银行卡交易流水记录1份。证明宋*在与上诉人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2012年5月17日向被上诉人高**借款的第二天开始,分7次合计向上诉人姜*转款1.9672亿元,本案的中的4000万元借款已在同年5月25日全部转款给姜*,与此同时,上诉人姜*也向宋*转款两次,共计6503万元。夫妻二人之间的巨额资金往来完全可以说明本案4000万元借款,上诉人姜*不仅知情且系夫妻二人的共同意思表示,该4000万元用于其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之规定“......”,该笔借款属于宋*、姜*的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上诉人质证认为,对该份证据真实性以及证明目的均有异议,不予认可。理由:第一,该流水未加盖银行印章,无法证明来源。而且是复印件,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第二,该流水并非来源于银行,也无法显示对方账户的持有人。从该流水上看,进入和转出该账户的款项数额频繁,不但是2012年5月17日的4000万元,货币是普通种类物,无法分清高**转入的款项流向何账户,也更证明不了姜*知道此事。宋*用姜*及其他亲戚朋友的名字办有多张银行卡,而这些银行卡一直由宋*使用。宋*为了贷款提高信用额度,所以经常在入账之前打进打出。有时为了给银行业务员揽储,打入账户后,完成任务之后用将款项打出,而被上诉人只计算了打出的数额,没有统计这些卡给宋*打入的数额。

本院根据被上诉人高**的申请调取中国工商银行神木支行宋*账户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账户于2012年5月17日至2012年12月31日的银行流水记录。双方质证对本院调取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高**认为2012年5月17日高**向宋*支付借款4000万元,次日宋*将该款中的2000万元转账支付给了姜*,5月25日、29日宋*分别将500万元1500万元支付至姜*账户。此三笔交易记录证明宋*将从高**处借款全部支付给了姜*。宋*与姜*之间的银行往来款项在半年时间内的流水达到2亿余元,可以证明宋*和姜*用该部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属于双方共同债务。姜*质证认为其对银行账户和流水情况不清楚,姜*银行卡均是宋*使用,宋*当时为了增加银行流水额度频繁转账,对此姜*不知情。按照银行流水记录,在2012年5月3日,姜*给宋*转账支付2100万元,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在2012年5月18日宋*打给姜*的2000万元应当是归还5月3日的款项。而且在本案借款前宋*的银行账户余额已达3571万余元,货币是种类物,被上诉人的证明目的不能成立。姜**表示对双方的银行流水不清楚,不发表质证意见。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宋*和姜*于2012年5月8日登记结婚,2015年11月4日登记离婚。二人所签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的处理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男女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债权债务的处理: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债权债务由男方承担,与女方无关。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涉案4000万元借款是否属于宋*与姜*的夫妻共同债务,姜*应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姜**是否为本案借款的担保人,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担保清偿责任。

关于涉案借款是否属于宋*与姜*之间的夫妻共同债务以及姜*是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问题。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本案借款发生在姜*与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高**二审提交的证据以及申请本院调取的宋*与姜*之间在本案借款发生后的银行账户往来流水记录,可以证明在宋*与姜*名下的银行账户发生了多笔大额转账,资金往来巨大,姜*对其名下银行账户的巨额往来款项应当知情,且姜*与宋*订立的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男女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故综合本案证据能够认定本案借款系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且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一审认定本案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并判令姜*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并无不当。姜*主张本案借款不属夫妻共同债务其不应承担清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姜**是否为本案借款的担保人,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担保清偿责任问题。根据宋*一审庭审中“当时高**也让写成担保人,我故意写成但保人”的陈述以及查明的事实,涉案借条系宋*书写,且上诉人姜**亦认可其在涉案借条上签名的事实,故可以认定姜**为本案借款进行担保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一审认定姜**为本案借款的担保人并无不当......一审宋*要求将煤矿分红款抵顶借款,高**不予认可,且该煤矿分红款与本案借贷关系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一审不予涉及并无不妥。

综上,二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7800元,由姜*、姜**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朱玉红

审判员  刘育伟

审判员  张奋霆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茹雪

 


蒋宇律师,陕西英培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全***华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西安工程大学法学系,并于在校期间通过了国家统一司法考...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陕西-榆林
  • 执业单位:陕西英培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610820********56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