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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思慧律师
执业资质:1440920**********
执业机构:广东前瞻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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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吴思慧律师|时间:2019年07月28日|分类:合同纠纷 |328人看过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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