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概况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人)将大型住宅项目发包给某建筑公司施工,双方签订固定总价总承包合同,项目竣工后双方就工程款结算、工期违约、维修扣款、以房抵款、优先受偿权等产生巨额争议。
施工单位起诉主张支付工程款 8000 万元及利息、确认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委托人同步提起反诉,要求施工单位承担工期逾期、逾期结算、农民工上访、逾期交房赔偿等违约金暂计 500 万元。
案件标的额大、争议点多、证据繁杂,涉及固定总价核算、以房抵款效力、缺陷责任期维修、疫情工期免责、股东责任等复杂法律问题。李鑫律师作为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代理律师,全程参与庭审抗辩与证据对抗。
二、核心争议焦点
1.案涉工程应以中标合同还是实际履行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2.以房抵款是否合法有效、能否计入已付工程款;
3.施工单位主张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成立;
4.工期逾期责任归属,委托人反诉违约金能否支持;
5.维修扣款、电费、借款、优化让利等各项扣款是否合法;
6.自然人股东是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律师代理思路与核心抗辩
1.锁定实际履行合同,奠定结算基础
举证证明双方实际履行固定总价合同及补充协议,而非备案中标合同,法院最终采纳以实际履行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2.全力抗辩工程款金额,实现大额减损
逐项核减工程款:确认以房抵款全额计入已付款;支持电缆优化、屋面优化、项目经理让利、维修扣款、电费、现场借款、违约金等多项合法扣款,将原诉请 8000 万元工程款大幅压缩。
3.否定股东责任,免除个人连带风险
针对施工单位主张股东减资、承担补充责任的请求,提出减资程序合法、出资期限未届满、责任财产未减少等抗辩,法院判决驳回对自然人股东的全部诉请。
4.精准打赢工期反诉,成功获赔违约金
提交工期节点、逾期记录、逾期交房赔偿凭证等证据,结合疫情影响合理主张,法院最终酌定支持工期违约金 80 万元,实现委托人反诉核心目的。
5.有效限制优先受偿权范围
围绕付款条件、优先权起算时间、债权范围等依法抗辩,压缩优先受偿权实现风险。
四、法院裁判结果
1.工程款从原告诉请8000 万元最终认定为776 万余元,减损超 90%;
2.驳回原告对自然人股东的全部诉讼请求;
3.反诉成功,判决施工单位支付委托人违约金 800000 元;
4.驳回原告其他过高诉讼请求及反诉其余请求。
五、案件典型意义
1.实际履行合同优先于备案合同:招投标与实际履行不一致时,以真实履行、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2.以房抵款签订即生效:债务到期后签订的以房抵债协议,不以过户为生效条件,签订即可抵充工程款。
3.建设工程扣款必须证据扎实:维修、电费、优化、借款、违约金等有签字、签证、通知的扣款,法院均予以支持。
4.工期违约金可酌情支持:即便存在疫情影响,法院仍可结合实际损失酌定违约赔偿。
5.公司减资≠股东担责:仅工商减资、无抽逃、无怠于出资的,股东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六、律师提示
李鑫律师提醒:
·建设工程纠纷应尽早固定合同、签证、会议纪要、抵房协议、维修通知等关键证据;
·固定总价项目结算要严格按合同范围 + 优化扣款 + 已付款 + 抵房款逐项核算;
·工期、质量、违约金、维修等争议,必须通过反诉 / 抗辩同步主张,避免被动;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严格期限与范围,发包人可依法抗辩限制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