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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4

李鑫律师代理行政机关应诉宅基地登记行政案件,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发布者:李鑫|时间:2026年05月14日|3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原告裴某认为,被告某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其原登记的宅基地错误登记至第三人名下,据此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第三人持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单位依法应诉,委托李鑫律师全程代理本案。

二、律师代理工作

李鑫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查阅卷宗、梳理事实,依法开展应诉工作:

1.全面梳理登记档案

调取完整土地登记资料,包括登记申请、村委证明、地籍调查、审批表、公告等材料,证实当年登记程序合法、材料完备。

2.精准提出抗辩观点

提出原告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案涉登记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审查义务已尽到等核心抗辩意见。

3.厘清民事与行政边界

指出原告实质是与第三人存在宅基地权属民事争议,应先解决民事纠纷,而非直接撤销行政登记。

4.严谨完成庭审应对

针对原告提出的签名虚假、材料不实等主张,依法进行质证与答辩,明确行政机关已履行形式审查职责。

三、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李鑫律师主要抗辩意见,依法作出判决:

1.驳回原告要求撤销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四、案件典型意义

1.行政机关已尽形式审查义务,登记行为应予维持

自然资源部门依据村委证明、申请材料、地籍调查等作出登记,已履行法定审慎审查义务。

2.不动产行政诉讼受起诉期限严格约束

涉及不动产的行政起诉,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超期将丧失胜诉权。

3.权属民事争议不直接导致行政登记撤销

当事人之间就宅基地权属存在民事争议的,应先行通过民事途径确权,不能直接否定合法行政行为。

五、律师提示

公民、法人对不动产登记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时,应首先关注起诉期限;涉及权属争议的,建议优先通过民事诉讼确认权利,再依法申请更正登记,提高维权效率与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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