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类型 | 法条解读 | 文章字数 | 3300左右 |
2025年《传染病防治法》修订版何时实施?有何修改?有何影响?本文来讲讲。
注:本文旨在减少时间成本、降低读法门槛以快速了解相关法条,不可避免会产生分析内容较浅、主观色彩较浓等特点,请读者自行斟酌学习法条原文。
一、实施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于1989年2月21日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一次修订,2013年6月29日进行修正,2025年4月30日第二次修订,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将于2025年9月1日实施。
二、主要内容
新《传染病防治法》全文共115条,分为以下九章,较之2013修正版增加35条,章数不变,内容以防治传染病为中心,明确了传染病的定义与分类,主要规定了各机关单位在传染病的预防、监测、报告、预警、控制、救治等方面的责任与权力。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预 防
第三章 监测、报告和预警
第四章 疫情控制
第五章 医疗救治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三、主要修改
1、明确传染病的分类定义和新冠病毒感染的类型(乙类传染病)
传染病的分类将决定各机关单位在预防、监测、报告、预警、控制、救治该类传染病时的责任与权力。
《传染病防治法》(2025年修订)
第三条 本法所称传染病,分为甲类传染病、乙类传染病、丙类传染病,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等其他传染病。
甲类传染病,是指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害特别严重,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特别严格管理、控制疫情蔓延的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害严重,可能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严格管理、降低发病率、减少危害的传染病,包括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笔者省略)。
丙类传染病,是指常见多发,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危害,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关注流行趋势、控制暴发和流行的传染病,包括流行性感冒……(笔者省略)。
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及时提出调整各类传染病目录的建议。调整甲类传染病目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目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批准、公布。
2、增加“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的传染病类型及相关规定
旧版《传染病防治法》仅将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丙类三类,在遇到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难以在短时间内将其准确分类,以明确各机关单位的责任与权力。因此新版《传染病防治法》直接增加“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这一兜底的传染病类型,并对各机关单位在面对此类传染病时的责任与权力予以明确。
《传染病防治法》(2025年修订)
第三条第一款 本法所称传染病,分为甲类传染病、乙类传染病、丙类传染病,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等其他传染病。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甲类传染病、新发传染病、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报告或者发现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于两小时内完成传染病疫情信息核实以及向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的工作。……(笔者省略)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对及时发现并报告新发传染病、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十五条 发生新发传染病、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评估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预先采取本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认为预先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适当的,应当立即调整或者撤销。
3、规范机关单位在传染病防治过程中涉及个人信息的权力
旧版《传染病防治法》对个人信息的理解与保护仅停留在个人隐私层面,新版《传染病防治法》应对时代的发展、衔接《民法典》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对传染病防治过程中的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更加细致的规定。
《传染病防治法》(2025年修订)
第十三条第二款 传染病防治中开展个人信息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个人隐私,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相关信息不得用于传染病防治以外的目的。
第十六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患者,不得泄露个人隐私、个人信息。
第一百一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泄露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或者上述人员的密切接触者的个人隐私或者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医师、护士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传染病防治中其他未依法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依照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4、规范机关单位在疫情控制过程中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力
无论是旧版还是新版的《传染病防治法》,都允许在控制疫情过程中必要时采取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但在旧版中未对相关范围和期限予以规范,新版则对此予以补充,并新增了申诉的权利救济渠道。
《传染病防治法》(2025年修订)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甲类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以及上述人员的密切接触者采取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医学检查结果科学合理确定具体人员范围和期限,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采取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不得超出规定的范围和期限。
第七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认为采取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至第六十六条规定的传染病疫情防控措施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提出申诉,申诉期间相关措施不停止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畅通申诉渠道,完善处理程序,确保有关申诉及时处理。
5、将采取紧急措施的权力下放到县级政府
旧版《传染病防治法》中,县级以上政府需要报经上级政府决定才能采取紧急措施。但在新版《传染病防治法》中,县级以上政府可以自行评估决定采取紧急措施,但要报告上级政府,上级政府也可予以调整,即允许县级政府“先斩后奏”。
《传染病防治法》(2025年修订)
第六十三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传染病预防控制应急预案进行防治,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经评估必要时,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无害化处理染疫动物;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六)防止传染病传播的其他必要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前款规定的紧急措施,应当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认为采取的紧急措施不适当的,应当立即调整或者撤销。
必要时,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可以决定在全国或者部分区域采取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紧急措施。
四、主要影响
笔者认为,《传染病防治法》于2025年修订,主要原因不外乎有二:一是据上次修订修正已过去久远,为了应对时代发展和衔接其他法律,有修改必要;二是新冠疫情影响下暴露出一些法律空白,同时也总结出一些宝贵经验,需要就此完善法律。
新冠疫情中,因防治传染病而出现非法获取行程码定位、超期违规强制隔离等问题,说明法律始终具有滞后性,难以全面预见并规范所有现实可能;但法律也是不断向前发展完善的,因此才有此次的《传染病防治法》修订。《传染病防治法》的内容本身或许不值得许多人关注,但《传染病防治法》的修订背景与过程反映出的法治理念却需要大家认真理解与思考。
相关依据:
1.《传染病防治法》(2025年修订)
2.《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
欢迎交流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