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由最高法建设、运行的人民法院案例库已于2月27日正式上线。首批入库案例中,有一起参考案例涉及医疗美容领域,该案裁判要旨表明:消费型医疗美容消费者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医疗美容机构存在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情形,构成欺诈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医疗美容机构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案件经过
2017年3月,孙某某因对自身双眼皮不满意,在百度搜索“双眼皮修复”等关键词,发现北京某医疗美容诊所(以下简称某医疗诊所)词条占据一二三条。点击进入后是各类宣传信息,声称其系排名第一的眼整形修复医院,主刀医生王某某是医学博士,专注眼整形修复四十年,是中国著名的眼整形修复专家曹某某在中国大陆的唯一嫡传弟子等。孙某某信以为真,经与网站客服联系,于2017年4月到某医疗诊所处就诊,当时张助理接待的孙某某。
其后,孙某某支付200元费用后,由王某某面诊。据孙某某回忆,在1分钟左右的面诊过程中,王某某简单粗暴不耐烦,气氛紧张怪异,没有技术和细节方面的探讨。张助理唯唯诺诺只想促成交易。加之天价手术费的原因,孙某某当日面诊后即离开诊所,并无在某医疗诊所处做手术的打算。
然而第二天,孙某某接到张助理的电话,张助理表示让孙某某做某APP的案例模特,王某某要以其为案例讲授公开课,手术时会有各地医生前来现场学习观摩,手术费可打八折。闻言,孙某某感觉受到重视且手术费优惠,遂第二次前往某医疗诊所。
起初,孙某某对自己之前开过的眼角比较满意,并无修复打算,故只想修复双眼皮,但张助理极力推荐眼角修复。在其百般劝说下,孙某某答应同时修复内眼角、填充脂肪,并支付手术费79280元。
2017年4月19日,孙某某如期手术,但并无各地医生观摩,也无公开授课讲解,只有王某某姗姗来迟,一言不发、看都不看原告一眼,没有任何沟通交流。手术中,王某某看不出哪只眼睛的双眼皮更宽一些,表示“看你肿成这样,我怎么给你调,只能下次了”“我凭着感觉调吧,只能调多少是多少了”,就低头匆忙进行手术。
术后,孙某某双眼皮两侧增添新疤痕,本无问题的两个下眼角增添了长长的赘皮,人为形成了极深、极怪异的泪沟,睁眼困难,有拉扯感,干涩疼痛、畏光流泪。先后三次在医院被确诊为角膜炎,眼角增厚,人工痕迹严重,两侧一边一个人造大泪沟,双眼皮形态怪异,不对称、眼距宽、眼角皮肤增厚、形态假,原有疤痕未作任何修复与切除,又在左右两侧新添一处明显疤痕,和术前承诺天差地别。为此,孙某某多次与某医疗诊所交涉,均无果,其本人感到心情无比抑郁。
又经过很长一段时间的艰难交涉,某医疗诊所终于承诺修复。2018年3月9日,孙某某在某医疗诊所处手术再次修复了内眼角。但术后依然怪异,无任何改善,眼睛功能受损,再次发生角膜炎。
一番操作下来,孙某某认为某医疗诊所行为严重损害了其利益,给其造成巨大伤害,故诉至法院,要求某医疗诊所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交通费、其他合理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公证费以及三倍赔偿。
审理过程中,孙某某经司法鉴定确认存在多项损害结果,且损害情况的发生主要与某医疗诊所的一系列医疗过错行为有关(如术前沟通不充分、风险告知不充分、检查不完善、画线时未精确测量或皮肤去除组织宽度不一致等手术操作问题),孙某某现已构成九级伤残,误工期为90-120日;护理期为20-30日;营养期为30-45日。
另查明,某美容诊所因发布虚假广告被予以行政处罚。
法院裁判
争议焦点一:某医疗诊所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如有过错对孙某某造成了何种损害后果及其应承担多少责任份额?
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果,已确定了本次诊疗行为对孙某某造成了损害后果,确定某医疗诊所对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对于过错责任的承担,孙某某在本次手术后未进行后续的手术治疗,且鉴定机构已认定其伤残程度属于九级。在此情况下,判令某医疗诊所按照损失的百分之八十承担责任,且酌定其支付孙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
争议焦点二:孙某某在本次诊疗行为中是否属于消费者,本案应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某医疗诊所作为医疗美容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不仅仅是治疗和矫正,更多的是满足就医者自身美容的需要。孙某某作为健康人士,为了满足自身对美的追求,接受某医疗诊所提供的服务,孙某某属于消费者;某医疗诊所作为营利性机构,以利益最大化为商业目的,属于经营者。因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审理本案适当。
对于某医疗诊所是否实施了虚假宣传等欺诈行为,从法院调取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处罚决定书看,某医疗诊所在2015年至2019年期间多次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处罚内容涉及诊所发布的医疗广告内容与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广告内容不相符,擅自发布医疗技术、诊疗方法,广告内容没有权威机构认定,广告语不真实,发布的广告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违法行为。在此情况下,孙某某接受某医疗诊所的医疗美容服务也是受到了上述广告内容的误导和影响,据此,某美容诊所为孙某某提供医疗美容服务时存在欺诈,应给予孙某某三倍赔偿。
综合案件事实与上述理由,法院最终判决:(一)某医疗诊所赔偿孙某某医疗费74366.83元、营养费1080元、护理费4800元、误工费11200元、残疾赔偿金322040.32元(含被抚养人生活费80113.92元)、住宿费5000元、交通费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二)某医疗诊所赔偿孙某某三倍损失237840元。
律师寄语
与纯粹治疗疾病为目的的医疗行为不同,医疗美容承载着健康人士对变(更)美的无尽期待,医美机构的虚假宣传极大程度上引导求美者作出消费行为,因而有证据证明求美者受商家虚假广告等诱骗而接受医美服务的,求美者可以消费者身份主张医美经营者承担服务费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主审法院不仅支持了消费者孙某某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还一并支持了其要求医美机构承担相应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主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