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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医疗美容广告合规提示!

作者:吴鸥翔律师时间:2026年05月1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33次举报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美容广告发布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引导医疗美容行业合规开展广告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相关规定,现就相关合规要求向全市医疗美容相关活动主体发布提示,明确以下行为红线,望各主体严格恪守、坚决不踩!

Part.1 资质先行,无证无审严禁发布广告

1. 机构资质。医疗美容广告属于医疗广告范畴,广告主必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方可发布或委托发布医疗美容广告。重点强调:生活美容机构等非医疗机构,严禁发布任何涉及医疗美容服务项目、暗示具有医疗美容效果的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美容广告。

2. 广告审查。医疗美容广告发布前,必须依法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严格按照核准内容发布,不得擅自更改。若已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需调整,广告主须重新向医疗广告审查机关提交审查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发布。

3. 依法查验。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医疗美容广告时,应严格遵守广告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等制度;依法查验相关证明文件,仔细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证明文件不全的医疗美容广告,坚决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Part.2 内容合规,十大禁止行为坚决不碰

医疗美容广告内容需真实、合法,坚持正确价值导向,以健康表现形式呈现,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要求,严禁触碰以下十条“高压线”:

1. 不得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不得将容貌好坏与个人能力、贫富、成功与否绑定,严禁鼓吹“颜值决定一切”“容貌不佳难立足”等错误观念,坚决抵制畸形审美导向;

2. 未经药品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药品、医疗器械,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备案的诊疗科目和服务项目,一律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3. 医疗美容效果因人而异,严禁在广告中使用“百分百见效”“零风险”“包治包美”等绝对性话术,不得宣传明确诊疗效果,或对诊疗的安全性、功效作出保证性承诺;

4. 不得利用行业协会、社团组织名义背书,不得利用患者名义、形象或诊疗前后对比图作证明,避免误导消费者;(图片来自网络)

5. 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为医疗美容作推荐、证明。以个人名义或形象为医疗美容作推荐、证明的所谓“推荐官”“体验官”“种草达人”等,均属于广告代言行为,一律禁止;

6. 不得借健康养生科普、人物专访、新闻报道等形式,变相宣传医疗美容机构或服务;科普页面不得附带医疗美容机构地址、联系方式、跳转链接等引流信息;

7. 不得对食品(保健食品)、消毒产品、化妆品,宣传其具有与医疗美容相关的疾病治疗功能;

8. 不得虚构诊疗技术、夸大药品器械效果、隐瞒项目风险,所有广告宣传内容必须有真实事实依据;

9. 不得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美容广告;禁止以任何形式向未成年人发送不以疾病治疗为目的的医疗美容广告;

10. 不得作出其他违反广告法律法规规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Part.3 形式规范,营销宣传杜绝“小聪明”

1. 发布医疗美容广告时,需在显著位置清晰标示《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和医疗机构第一名称,视频广告需全程持续标示;

2. 不得通过“种草”软文、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直播视频等隐蔽形式,违规发布医疗美容广告;

3.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身份之便,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网络直播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美容广告;

4. 严禁虚构、冒用患者、医生、医疗机构或科研院所的名义、形象,为医疗美容广告作推荐、证明;

5. 团购、促销等医疗美容广告,不得以无真实服务支撑的“9.9元医美”“白菜价变美”“零元体验”等低价噱头,开展虚假广告宣传。

Part.4 理性追美,共筑合规环境

美无统一标准,理性追美方为正道。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应树立理性消费观念,提高科学甄别能力,拒绝被容貌焦虑裹挟,选择具备正规资质的医疗美容机构接受服务。

如发现违法违规医疗美容广告线索,可随时拨打12315或1234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呼吁全市医疗美容行业经营主体坚守合规底线、恪守行业良知,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医疗美容广告市场环境,让群众“变美”之路更安心、更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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