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凤律师网

选择与法律站在一起,您会变得更强大!

IP属地:山东
马凤律师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行政诉讼、交通事故、债权债务
马凤律师
四重认证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mafeng@deheng.com 08:15-18:40
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8:15-18:40

  • 执业律所: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1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5266444079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转圈贸易”型合同诈骗案——穿透式审查商事外观背后的“非法占有目的”

2026-08-04

发布者:马凤律师|时间:2026年08月04日|分类:法学论文 |65人看过举报

商事贸易中,不少企业遇到过链条复杂、反复循环的合作模式,看似正常购销交易、流水充足,实则暗藏刑事风险。近日,二审审结的张某某合同诈骗案,明确了“转圈贸易”的刑事认定标准,厘清了民事贸易纠纷与刑事合同诈骗的核心边界,为民营企业防范贸易风险、司法机关精准办案提供重要指引。

案件情况总结



在以多主体、循环合同包装的“转圈贸易”中,不能仅因当事人之间存在采购合同、付款记录或部分回款,即将案件当然评价为民事合同纠纷;也不能仅因交易亏损、资金链断裂,即当然推定行为人构成诈骗。刑事评价应当穿透合同形式,围绕交易是否具有真实货物交付和商业目的、交易链是否受同一控制人支配、资金是否实质脱离正常经营、行为人在取得对方财物前是否已经形成非法占有目的进行综合判断。


本案中,张某某同时实际控制交易链首尾的A、D公司,A—B—C—D—A的订单循环形成闭环;电路板贸易没有实际货物流转,B公司的垫资经C、D、A循环后被包装为“回款”。在公司已出现资金缺口、经营规模小且长期未盈利的背景下,张某某仍通过扩大订单诱使B公司持续垫资,并将后续取得的大部分资金用于个人挥霍、炒股及为亲属购房等非正常经营用途。上述事实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其不是基于真实交易暂时周转,而是借合同外观骗取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构成合同诈骗罪。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本案材料亦载明,B公司损失达1.26亿余元,张某某实际骗取资金1.02亿余元,检察机关通过追赃挽损近5000万元。

争点焦点归纳

本案的刑法评价,核心并不在于“是否签过合同”或“是否发生过付款”,而在于以下三个递进式问题:

1. 交易是否真实?涉案合同对应的货物、交付、风险承担和交易目的是否真实存在,还是仅为融资、转移资金而设置的形式链条。

2. 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该目的是否在被害单位交付财物之前已经形成,并能否由履约能力、履约行为、资金用途、未履约原因及事后处置等客观事实予以证明。

3. 刑民界限如何把握?资金周转失败、拖欠货款或者经营亏损,何时仍属于民事风险,何时已跨越为利用合同实施的财产犯罪。

案件分析

(一)合同诈骗罪的规范核心:以合同为媒介骗取财物,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合同诈骗罪保护的并非单纯的合同债权,而是交易安全和相对方的财产权益;因此,合同关系只是犯罪实施的场域,而不是排除刑事评价的屏障。就本案而言,张某某并非仅在履约细节上违约,而是通过自己控制A、D公司,在B、C公司之间安排闭合订单和对应付款,使B公司相信存在可交付、可回款的电路板贸易。没有实际货物流转,意味着该链条的基础对价已经落空;而订单和资金循环却仍在运行,正说明合同被异化为取得垫资的工具。公开案例材料明确记载,贸易发起方、供货方均为张某某实控公司,且不存在实际货物流转。

从客观行为看,这种模式可纳入《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进行评价:行为人利用一系列看似连贯的采购合同、下游订单、付款和回款,虚构真实贸易及资金安全的关键事实,诱使相对方交付垫资款。其欺骗性并不取决于某一份合同文本是否真实签署,而取决于整个交易安排是否具有真实履行基础和商业实质。

(二)“无货”与“闭环控制”是识别虚假贸易的重要事实,但不是唯一结论。

“转圈贸易”常以多个主体和连续合同遮蔽交易实质。对这类案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事实链:

1.货物是否真实存在、实际交付,是否有仓储、物流、验收、货权转移等可核验证据?

2.合同标的、数量、交付时间和价格是否高度重合,是否存在明显背离商业逻辑的交易安排?

3.交易链首尾主体是否由同一人控制,是否存在“自买自卖”或循环下单?

4.各方是否真正关心货物质量、交付和市场风险,抑或只关心资金的垫付、流转和返还?

5.资金是否与合同履行相匹配,还是在合同链条中绕行后回流、沉淀或被截留?

本案中,A、D分别位于循环交易链的首尾,且均由张某某实际控制;订单从A经B、C至D后又回到A。同时,电路板没有实际货物流转。这些事实共同表明,涉案安排的核心并非商品买卖,而是利用贸易外观形成融资性资金循环。应当注意的是,无真实货物流转本身并不自动等于合同诈骗。若各方对融资性质明知、资金用途可追溯于正常经营,并且不存在取得财物前的非法占有目的,仍可能属于民事借贷、无效交易或其他民商事争议。正因为如此,本案定罪的关键仍在于下一层的主观目的证明,而非仅凭“转圈贸易”标签入罪。

(三)非法占有目的应由客观事实综合推定,本案已形成完整证据闭环。

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合同诈骗与一般合同欺诈、经营风险的“界碑”。公开检察理论文章指出,认定该目的应结合行为人的履约能力、履约行为、取得财物后的处置、合同未履行原因及事后态度等因素综合判断;并且该目的必须在被害人交付财物之前形成。

1. 缺乏真实履约基础。张某某实控公司经营规模小、长期未盈利,且交易首尾均由其控制,真实供货与真实销售的基础并不存在。

2. 资金缺口在先,诱骗垫资在后。至2023年7月底已出现约700万元资金缺口后,张某某不是收缩风险、补足履约保障或如实告知交易风险,而是持续扩大订单量,诱使B公司提供更多垫资。该行为具有将后续资金用于掩盖既有窟窿的明显特征。

3. 交易成本和利润结构反常。A、C公司的“利润”及介绍人费用由张某某承担,合计约为每笔交易金额的13%。在无真实货物流转、公司持续亏损的情况下,仍承担该等费用,更符合以新增资金维系循环和制造交易活跃假象的解释。

4. 资金用途脱离正常经营。后续取得资金大部分被用于个人挥霍、炒股、为亲属购买房产等。资金并未主要投入可验证的履约、生产或偿债性经营活动,而是被转化为个人控制和消费利益。

这些事实不是孤立的“经营不善”迹象:它们按照“虚构贸易外观—诱导垫资—扩大订单掩盖缺口—资金转为非经营用途”的时间与因果链条相互衔接,能够证明张某某在取得B公司后续垫资前,已具有排除B公司对财物支配并为自己利用的意思。由此,非法占有目的得以被客观化、具体化地证明。

(四)应严格区分“借新还旧式周转”与“以新填旧、实质占有”的刑事界限。

在市场交易中,企业存在账期、垫资、续作和资金周转并不罕见。刑法不应因为企业经营失败、债务逾期或者后续资金用于偿还前期债务,就当然介入。民营经济促进法明确要求办理案件时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禁止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因此,对“扩大订单”“以新还旧”类事实,应当坚持实质审查:

1.行为人是否仍具有现实或合理预期的履约能力;

2.后续资金是否主要用于真实生产、履行合同或具有收益基础的正常经营;

3.行为人是否如实披露了资金状况和交易风险;

4.是否存在虚构货物、伪造履约表象、故意隐瞒同一控制关系等关键欺骗行为;

5.资金取得后是否被转移、挥霍,或者用于与合同目的无关的个人利益。

本案之所以超出民事纠纷范畴,原因正在于其并非普通意义上的资金续作:张某某在无真实货物流转、已出现资金缺口的情况下,通过加码循环订单继续取得B公司垫资,并将大部分资金导向个人挥霍等非经营用途。与单纯“借新还旧”不同,这一模式实质上是将交易风险和既有资金窟窿转嫁给不知情的B公司。

(五)损失、犯罪数额与追赃挽损应当分别核算,避免重复评价。

追赃挽损数额是反映案后修复程度,通常影响被害人损失弥补、量刑情节和执行效果,但不当然改变既已完成的犯罪构成。

对涉案链条中A、C公司获得的“利润”以及介绍费,应进一步查明其取得基础、主观明知程度、实际收取金额和返还情况。对于明知或应知资金来源于虚假交易而取得的利益,应依法追缴、责令退赔;对于具有独立合法权利基础的财产,则应严格区分,防止追赃范围不当扩大。该处理方法既保障被害企业的权益,也符合产权保护和刑法谦抑要求。

总结

合法的循环贸易以真实货物流转为基础,具备正常商业价值;而“转圈空转贸易”本质是借商事外壳实施的诈骗犯罪。本案的判决明确了司法裁判尺度:判断贸易性质不看纸面合同,只看交易实质。民营企业需筑牢风控防线,审慎核查合作模式、交易背景,坚决规避无实质经营、纯资金空转的虚假贸易,守住财产安全底线。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山东 枣庄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5266444079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746309

  • 昨日访问量

    455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马凤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