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在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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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冷冻胚胎的法律地位及其法律规制(二)

发布者:张在叶律师|时间:2021年01月22日|分类:婚姻家庭 |704人看过

第二,客体说。客体说认为冷冻胚胎应该界定为民法上的物,由提供精子和卵子的两方共享所有权。梁慧星教授在民法典学者建议稿中提出:“考虑到科学技术的发展,特别是医学上的器官移植技术、人工生殖技术的发展……规定自然人的器官、血液、骨髓、组织、精子、卵子等,以不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为限,可以成为民事权利的客体。”王利明教授也提出:“人身不是物,但是从人体分离出来的某些部分,如器官、乳汁、血液、卵子等,也可以作为物并成为物权的客体。”冷冻胚胎同样作为一种脱离人体的组织,作为一种有体物,符合“物”的特征,将其视为民事权利客体不存在太多理论上的争议,可以纳入民事客体的总体范畴进行讨论。同时考虑到胚胎有发展成为生命体这一可能性,蕴含了一定的人格特征,拥有人格利益,其所具有的伦理性的特征使其法律地位及其相关保护要高于一般的物。杨立新教授将人格利益定义为“人的伦理价值具体化”,这是作为主体的人格的物化,将抽象不可见的人格集聚于具体可见的“物”上,体现了对于人的尊重,同时也是赋予物以人格,是对冷冻胚胎日后可能发展成人这一特征的回应,是对冷冻胚胎不受侵害的有力保护。 因此,可以将冷冻胚胎作为一种特殊的物对待。第三,中间说。持有中间说观点的学者认为,冷冻胚胎不符合民事主体的特征,但考虑到其具有伦理道德特征,也不应视为普通的物随意交换处置划入民事客体的范畴,最佳的定位应是冷冻胚胎处于主体和客体的中间状态。这种观点认识到了冷冻胚胎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民事主体,但是有必要对其采取一定程度上高于客体接近主体地位的尊重和保护,因而将其定义为人和物的中间状态。然而,此种“折衷”的做法一方面仍是对冷冻胚胎的属性界定不清,另一方面,在我国民法领域通行二分法,即非人即物观念的背景下,将冷冻胚胎的熟悉定义为人和物的中间状态,并没有足够的理论作支撑,且随着社会发展,出现了新的事物就改弦更张另立概念势必会增加不必要的成本。新事物在发展初期需要先考虑的是其是否可以纳入原有的概念范围,通过扩张解释或在原有概念范围的基础上作出新的解释等方法,在用原有内容涵盖定义新出现事物的同时也是对原有概念的更新和丰富。因此将冷冻胚胎定义为处于主体和客体中间的第三类范畴缺乏足够的理论支撑。

(二)各类学说的客观适用性分析

主体说突出的漏洞是无医学科学依据,因为医学界普遍坚持的观点是胎儿不是由胚胎在受精之后立即生成的,通常是胚胎着床第九周后才能称之为胎儿。而且直到出生后,才是权利主体,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很明显冷冻胚胎在未能达到胎儿这一医学科学定义上的权利主体阶段时,是无法拥有民事主体的法律资格和地位的。因此,主体说主张的将冷冻胚胎定义为“人”的观点,即用保护民事主体的方法来最大化地保护冷冻胚胎,其面对的难以避开的困难便在于医学上的客观鉴定 :冷冻胚胎只是潜在的“人”,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人”。查找有关给胎儿预留遗产份额的继承法规定,可分析得出目前我国立法上并不承认胚胎是民事权利主体。客体说则是将冷冻胚胎看作是民法上一般的物,因其附带人类基因遗传密码与人格权益。但是,这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人类生命的意义和价值,更严重的后果是一旦把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界定为一般的物,即代表着合法化冷冻胚胎的转让交换,甚至导致变相贩卖人口及人体生命组织,引发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胚胎商品交易。故关于冷冻胚胎应该如何处置的问题,持续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激烈讨论,因如果对冷冻胚胎规制不当,将会严重威胁着人类社会的伦理道德秩序,因此有必要严格规制对这一特殊物的权利行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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