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在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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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作品著作权登记办理手续

发布者:张在叶律师|时间:2019年03月16日|分类:知识产权 |314人看过


一、美术作品著作权登记办理手续

  作品人进行自愿登记,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办理登记手续,可选择自行到版权局登记或者委托版权代理机构办理登记。其中,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作者还需要具备相应的创作能力。

  1、登记说明

  作品登记不是著作权取得的必要手续。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无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但版权登记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能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作品登记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

  2、登记方法

  可选择自行到版权局登记或者委托版权代理机构办理登记

  3、作者条件

  必须具有创作能力;须实际进行了创作活动,并创作出了作品。

  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主要有以下几类 :

  美术作品: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纯美术作品:素描、油画、国画、版画、水彩画、企业标志、商标图形。.实用美术作品:陶瓷艺术

  二、著作权登记保护期限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权法规定的14项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身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权法规定的14项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4、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权法规定的14项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三、著作权登记所需材料

  申请作品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包括:身份证明和提供表明作品权利归属的证明(如:封面及版权页的复印件、部分手稿的复印件及照片、样本等)。

  其他著作权人还应出示表明著作权人身份的证明(如继承人应出示继承人身份证明;委托作品的委托人应出示委托合同)。

  专有权所有人应出示其享有专有权的合同。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内容:1、作品登记表(一式两份)2、作品登记申请书3、版权代理委托书4、权利保证书5、作品创作说明书

  法人作品:1、营业执照复印件(A4)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A4)非法人单位:身份证复印件(A4)、登记作品复印件、权利归属证明(或协议书)。美术作品登记应提交155*115(mm)作品复印件一式二份。计算机软件登记材料: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专有许可合同登记申请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变更或补充登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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