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合同中的违约救济条款设置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针对性原则
应根据合同的具体需要而设置,特别是要考虑:
1.针对对方可能出现的违约情形设置:应针对对方可能出现的主要的、重要的违约情形、同时又是对我方利益影响较大的、我方关注的违约情形。
2.针对不同的违约情形设置不同的违约救济措施:对具体的违约情形有的放矢地设定违约责任,该违约责任可有效促使对方不违约,或即使对方违约、我方可挽回损失、有效救济。不同性质的主要违约情形、对应的违约救济措施应有所区别。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要针对对方的所有违约情形设置违约救济措施.这是没必要的。主要是针对重要的、影响较大的违约行为设置违约救济措施,而对其他的次要违约行为,则用一般的违约责任兜底条款涵盖即可。
二、我方立场原则
毋庸置疑,合同起草与审查应从我方立场出发、对合同违约条款的起草与审查同样如此。
对于合同违约条款来说,这还意味着要具体考虑,“究竟是我方还是对方更可能违约?该违约责任看似公平但是否实际上对我方更为不利?”
刚人行的律师助理有时会以为“违约责任条款越完善越好”,甚至以为“违约责任越重越好”,这是不对的。实务中最常见的合同就是“一方收钱并提供服务或供货”,且合同往往是收款一方提供。此时收款一方应注意,违约责任只需要把握住“逾期付款责任”,其他责任均应从轻。因为只有“逾期付款责任”是针对对方、保护己方的,其他违约责任几乎全是针对己方的。
三、可接受原则
合同必须各方一致同意方可签署,如果对方不接受我方的条款,则条款设计得再完美亦无意义。因此违约责任条款应至少表面上看起来对双方均有所保护,而不是仅保护我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