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军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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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段军晓律师|时间:2020年07月09日|分类:新闻侵权 |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A、B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河南省郑州市中XX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民终26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A,男,198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A、B,河南XX,上诉人(原审被告):A,女,198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南XX,委托诉讼代理人:A,男,1989年11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水县,系A丈夫,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A因与上诉人B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8民初3774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B、C,上诉人A的委托诉讼代理人B、C于2017年3月21日庭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A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XX0108民初377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关于“B赔偿A各项经济损失60000元”、第三项关于“驳回A其他的诉讼请求”的判决,二、依法改判:A赔偿B其他各项经济损失250000元,三、由A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原审认定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A无合法理由单方拒绝履行合同,构成违约;双倍返还定金远不足以弥补A的经济损失,二、原审法院认为:“A未将首付款直接交付B存在一定过错”,不符合事实情况,认定错误,1、《房屋买卖合同》及双方口头约定清楚的证明:A没有权利以B未将首付款直接交付给其本人为由拒绝办理解封手续,2、A在庭审之前从未提过要求B支付首付款,三、原审法院判决A赔偿除双倍返还定金外另进行经济赔偿是合法合理合情的判决,但酌定的损失数额与A损失额不相当,差距较大,综上,原审认定事实基本清楚,A单方违约,应进行违约赔偿,除依法双倍返还定金外,应继续赔偿A的损失,但原审错误的认定A对合同不能履行有过错,对赔偿数额酌定过少,显失公平,请求二审予以改判,A辩称,A主张损失25万元于法无据,1、A并没有违约,A违约在先,在双方约定要将解压款转到监管账户,或交给A本人,但A均未履行其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2、当事人主张经济损失为25万元仅提供一个周边房屋且并不是同一小区,且该证据仅有复印件,没有原件,无法核实其真实性,该证据无法证明其具体损失,A上诉请求: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6)XX0108民初377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判决并依法改判A无需支付B订金及各项损失77000元,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从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可以看出,合同是存在先后履行顺序的,A应先将首付款存入监管账户或交给B,A才能办理解压手续,自A立契后,A从未将首付款存入监管账户,也未将首付款交付A,导致A没有解押款,无法办XX手续,因A不履行交付解压款的义务,A有权拒绝履行解压义务,A违反合同约定,属于违约在先,二、一审认定A的各项经济损失为70000元于法无据,A没有任何损失,A将定金及佣金一并交付给房屋中介公司,诉讼时,房屋中介公司已将定金返还给A,其次,A与B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时间是2016年7月24日,A又于2016年8月去寻找、购买其他房屋,这些能证明A在B拒绝卖房之前已经准备不再购买B的房屋,而是购买其他人的房屋,这就是A迟迟不肯交付解押款的原因,A答辩称,一、一审法院查明A因自身原因拒不履行解押义务,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构成违约行为,是对事实的正确认定,对法律的准确适用,首先,依据《房屋买卖合同》,A没有把首付款直接交付给B的义务;其次,A在一审开庭前从未提出要求直接交付首付款,二、A因B的违约行为存在很大的损失,一审判决支持赔偿经济损失合法有据,具体数额双方均有异议,可以通过价值评估方式确定,综上所述,请求驳回A的上诉,或者通过评估确定损失后改判,A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B向A支付应双倍返还但未返还的定金部分17000元,并赔偿A其他各项经济损失251500元;2、判令B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7月24日,A(买受方,乙方)与A(出售方,甲方)、案外人郑州XX公司(见证方,A)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主要约定:一、房屋坐落于惠济区××街××楼××单元××号,建筑面积84.41平方米,房屋所有权人为A,权证号为160XXXX1157,二、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该房产及其配套设施的总价款为XXX元,三、付款方式为按揭贷款:甲、乙双方于签订合同后,应共同到贷款银行办理相关按揭贷款手续,乙方应在立契时,将首付款按银行审批比例存在房管局制定的资金监管账户,剩余所贷房款按银行审批比例由贷款银行放贷至监管账户,立契后全部房款由资金监管账户交付甲方,四、关于定金:乙方于本合同签订时支付定金、佣金及代办费3万元,其中佣金11000元,代办费2000元,余额作为代收的定金,甲方同意该定金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前由丙方保管,五、房屋抵押解决方法:双方约定在银行允许解押5个工作日内,由甲、乙出资解押并注销,注销后60个工作日内,共同到相关部门办理银行贷款、网签、立契等相关手续,六、违约责任:1、甲方若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则视为其单方解除合同,应双倍返还乙方交付的定金;2、乙方若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则视为其单方解除合同,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3、如甲、乙双方均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在甲乙双方各向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总房款1%的佣金后,A将房屋产权证后售房保证金退还甲方,同时,将保管的定金交于乙方;4、甲乙双方立契后,如甲、乙任乙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向本合同房屋买卖的守约方支付本合同约定总房价款1‰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当日,A支付定金17000元,该定金由案外人郑州XX公司英才街分公司收取并保存,纠纷发生后,其已将该定金返还A,2016年8月5日左右,双方共同到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申请手续,且贷款审批已通过,因涉案房屋存在抵押,经双方协商一致,由A出首付款、B出不足部分共同办理还款及注销抵押登记手续,但A未与银行预约解押时间,该院另查明:庭审中,就双方未办理解押的原因,A表示:银行贷款审批通过后,A按照中介公司的流程准备拿首付款给B房屋解押,但A给中介打电话,中介透露出A不想卖房的意思,所以A、B及中介三方约在9月1号上午到中介去协商此事,A并提交当日录音一份,A则表示:因为涉案房屋的贷款有近50万元未还,A的首付只有30多万,所以还需要A拿出一部分才能解押,A配合B去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后,承诺贷款办理完毕可以给A定金,但是办理完毕后A的定金和解押款一直没有给B,所以A一直无法办理解押手续,A提供的其与B丈夫C的录音中,A表示:现在一分钱我没落到,房价涨这么狠,俺媳妇和她妈妈不想让卖,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现双方作为买卖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该院予以确认,根据审理查明的情况,双方在合同签订后,履行共同办理按揭贷款事宜后,因未能依据约定办理房屋解押手续,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虽然A未将首付款直接交付B存在一定过错,但非A未履行解押义务的根本原因,故A应承担违约责任,应依约双倍返还A定金17000元,因合同约定定金由中介保管,A辩称B应将定金交于A没有依据,故综合考虑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结合A违约的时间及违约后房价上涨的情况,本着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该院确定A应向B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6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五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该院判决如下:一、A与B于2016年7月24日所签《房屋买卖合同》依法解除;二、B赔偿A定金17000元、各项经济损失60000元,共计77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驳回A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328元减半收取2664元,保全费1863元,由A负担1927元、由B负担2600元,本案二审期间,上诉人A、B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A与B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本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但因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矛盾又不能协商一致而引起讼争,现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故应予解除,合同解除后,守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从一审及二审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合同不能履行的根本原因是A未履行解压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五条对本案之纠纷所作出的处理并无不当,综上所述,A及B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A驳回上诉,维持原判,A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A负担;B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25元,由A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童 铸审判员 A审判员 B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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