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2019年5月20日20时,田某驾驶鄂GD2XXXX小型轿车行驶至市场监督管理局门前人行横道路段时,与正在过人行横道的行人邵某发生碰撞,致邵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文驾驶鄂GD2XXXX小型轿车行驶至市场监督管理局门前人行横道路段时,与正在过人行横道的行人邵某发生碰撞,致邵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田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鄂GD2XXXX小型轿车的实际车主是田某,挂靠在佳某公司经营,该车在英大泰和财保鄂州服务部投保了交强险及100万元的不计免赔商业三责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2、根据证明事实,依照法律法规,维护当事人正当权益,保护当事人利益,此案件中保险公司用格式条款约定来拒赔属于无效约定,对投保人不利免除自己的责任,属于无效条款。
3、随着社会进步,新事物发展,网约车应时代而产生,关于网约车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约定亟待完善,如本案中,做运营网约车取得网约车驾驶资格是否对于法律裁判中存在影响。
郭红润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