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志南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广东
招志南律师 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房产纠纷
招志南律师
四重认证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1455173651@qq.com 00:00-23:59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合同纠纷

  • 服务时间:00:00-23:59

  • 执业律所: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5918794024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广州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纠纷专业律师;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纠纷案件法院会怎么判?

2026-08-10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6年08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 |30人看过举报

广州擅长股权股东纠纷律师团队,13年经验,欢迎咨询

专业股权纠纷律师招志南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如遇股权纠纷公司股东争议,先不要慌张,也不要心烦意乱,第一时间咨询正规、专业的律师以获取正确的法律帮助方为上策!希望能帮到您!办案理念:取证全面,多点出击,捍卫核心,打谈结合。最大限度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私下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宗旨:为当事人提供最优质的专业法律服务,为您的合法权益竭尽全力

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股权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案例:

名义股东是否要对未履行出资义务承担责任?如果要担责,应该承担何种责任?且看西平县人民法院近期审结的一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的案件。


案情回顾


2021年,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B实业公司应支付A科技公司材料款539万余元。经申请强制执行,尚有226万余元及迟延利息未执行到位。后A科技公司发现B实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刘某与王某分别认缴出资240万元、60万元,出资时间均为2020年3月12日前,但二人至今实缴出资额为0元。A科技公司遂起诉股东刘某与王某等,要求刘某与王某分别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B实业公司所负债务中未履行部分承担补充责任等。法院审理过程中,刘某与王某皆辩称自己仅是代持股份的名义股东,不是实际出资人,不应对此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


西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被告刘某与王某作为债务人B实业公司的登记股东,未按债务人B实业公司章程的约定在出资期限届满日前实际履行出资义务,虽然与实际出资人签订有委托持股协议,依法仍应对原告的债权226万余元及迟延利息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故刘某与王某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原告A科技公司的该项请求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法院作出相关民事判决后,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说,股东出资是公司资金的最初来源,是公司债权人债权实现的重要保障。为此,股东应足额缴纳出资。但公司债权以公司资产为清偿基础,只有因公司不能清偿债权人债权时,债权人先向公司请求而未实现全部债权后,才能请求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承担责任。故而此情形下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的是补充赔偿责任。


而名义股东虽然不是股权的真正权利人,但是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根据商法交易中的公示主义与外观主义原则,第三人凭借对登记内容的信赖,可以合理地相信登记的股东就是真实的股权人,故可以要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债权人未获清偿的债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不过当名义股东对外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后,名义股东可以根据双方之间合同的约定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招志南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私下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5918794024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13209534

  • 昨日访问量

    20731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招志南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