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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股权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仅适用于以下2种法定情形,这是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核心前提,不存在其他例外情形,需严格对照适用:
(一)情形1:公司进入破产或清算程序(最明确、最易适用)
当公司因资不抵债,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或公司自行决定解散、被强制清算时,无论股东的出资期限是否届满,其未缴纳的出资均需加速到期,股东需立即足额缴纳出资,用于清偿公司债务、支付清算费用。
适用条件:
公司已被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包括破产清算、破产重整),或已启动合法的清算程序(自行清算、强制清算);
股东存在未实缴出资(包括未足额缴纳、未到缴资期限的出资);
出资加速到期的目的是用于清偿公司债务、支付清算费用,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实操要点:债权人可向破产法院或清算组提交书面申请,要求股东缴纳未实缴出资,无需单独提起诉讼,由法院或清算组依法通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若股东拒绝缴纳,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情形2: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实操中最常用)
这是实践中债权人最常适用的情形:债权人已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公司后,法院查明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如长期停业、无经营收入、无法开展正常经营活动),此时债权人可主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要求股东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适用条件(4个要件,必须同时满足):
债权人已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等),且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已出具终本裁定,或查明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
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无法通过正常经营偿还债务(如公司停业超过6个月、无实际经营场所、无员工、无营业收入等);
股东的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且未实缴出资数额较大,足以影响公司的偿债能力。
注意:若公司虽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但仍在正常经营、有潜在盈利能力,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出资加速到期,因为此时股东的出资仍可用于公司经营,未来可能产生收益用于清偿债务。
提醒:股东以“出资期限未届满”为由抗辩的,债权人只需举证证明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即可反驳该抗辩,法院会依法支持出资加速到期的主张。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招志南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私下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