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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涉嫌诈骗员工被牵连怎么办?广州诈骗罪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4年11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 |23人看过举报

公司涉嫌诈骗员工被牵连怎么办?专业尽责,欢迎咨询。

广州专业刑事辩护法律服务律师团队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温馨提示:看守门前骗子多,小摊小贩全是托。上前搭讪不要理,坑蒙拐骗花样多。门前拉客不要去,请律师要找正规律师事务所。

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简单刑事案件直到法院开庭审判至少也要3-4个月时间,有的甚至一年多,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十分重要,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以及法律问题,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以下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刑事相关法律知识:

一、发现势头不对,立刻辞职走人

我们在一些诈骗罪案件中,的确碰到过一些当事人明明觉得自己公司在诈骗,但是觉得已经参与了,没办法回头,于是干脆继续做。还有一些当事人是不舍公司的高收入,打算先观望,找到更好的工作后再辞职。实际上,立刻辞职走人,可能会使你避免受到刑事处罚。

在现实中,为了避免过分扩大刑事惩治的范围和幅度,侦查机关在此类集团犯罪确定抓捕对象时,往往会确定一定的人员范围。这时,就存在部分案件对于一线销售的抓捕,是只局限于在职人员的。其原因之一在于一线销售人员本身并未参与核心业务,社会危害性较低,因此需要区别于参与核心业务的管理层和实际控制人。同时,也存在因为客观证据的缺失,特别是此类公司往往定期销毁公司账册、档案,使侦查机关较难取得离职人员的犯罪证据,从而决定不对已离职一线人员予以追究。

当然,在了解公司经营模式涉嫌犯罪后立刻离职,也是表达自己对于犯罪集团的诈骗行为不具有主观上的故意以及自己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最好方式之一。

当然,如果你在离职时,可以通过微信等方式,和你的上司说明你离职的原因是“刚发现公司涉嫌诈骗”,并且保留此类沟通证据,将可以更好地证明你缺乏主观参与诈骗的故意。

立即辞职当然是最正确的选择,但如果你已经被刑事拘留,下文是你更需要注意掌握的:

二、只回答自己确实知道的内容,不作猜测性陈述。

“你知道你们的发的k线图是假的吗?”

“我也觉得是假的,但是不确定。”

“你们公司有没有把客户的钱挪作他用?”

“我觉得应该有,不然那几个管理层不会这么有钱。”

这样的猜测性内容,往往会成为认定当事人具有主观故意的有罪证据。

刑事办案是非常严肃的事情,为了对自己以及对其他同事负责,对于自己并不明确知道的内容,应当依据事实,明确告知讯问人员:“我并不清楚,没有人跟我说过,也没有看到过能够证明材料是假的证据。”而如果讯问人员要求你作出猜测,你可以对此明确拒绝,因为你的义务,是且仅是如实陈述。

三、不要着急站队,对脱罪没有正面意义

有些案子第一次律师会见以前,当事人已经跟公安有过如下对话:

“你知不知道你们公司有问题?”

“我知道,我也一直觉得他们有问题,给他们提了但是没有用。”

“你们公司有没有取得证券中介从业许可?”

“没有,我问他们要了,他们不给,说有营业执照就行。”

“你发的这些k线图是真的还是假的?”

“都是xx自己做出来给我们发的,我觉得这样不对,但是领导说跟我们无关。”

当事人的回答,往往是想要给公安机关一个自己也很无辜的印象。然而,在法律上,公安对聊天内容的理解可能是:

1)这哥们知道公司有问题,他是明知故问;

2)这哥们知道公司有问题,还继续在公司工作。他具有寻求不当得利的犯意,具有社会危害性。

3)这哥们知道做这行有准入资质,可以推定他知道公司存在非法经营情况。

4)这哥们知道k线图是假的还发,是诈骗没跑了!

而且相当一部分当事人的此种陈述并非案件事实,而只是为了配合公安,为了方便公安尽快结束对他们的讯问!甚至我们办理的集团犯罪案件就曾经出现基层人员为了体现自己在集团中的地位低,为了迎合讯问人员的意向,刻意夸大他人的以及集团的犯罪金额。但实际上,集团犯罪作为共同犯罪的一种形式,集团的犯罪金额也将会影响到从犯的量刑,当你不实地夸大了主犯的犯罪金额时,将会对所有犯罪嫌疑人都产生不利影响,其中包括你自己。同时,此种对同案人员犯罪行为的陈述也不会被认定为立功。

我们希望每一个当事人都需要意识到,每一次讯问都应当以事实为基础,特别在基本事实面前,不能够因为任何人的要求、诱导而作出虚假陈述,否则效果将可能适得其反。

三、明确区分自己与同事、上级的工作内容

有相当一部分员工在面对公安机关的讯问时,难以明确区分哪些工作内容是他人所做,哪些工作内容是自己负责,这可能使办案机关因为难以区分犯罪嫌疑人各自的犯罪行为,而拒绝作出取保候审以及不起诉的决定。

以“资金盘”诈骗为例,对于吸引客户的股市点评、操盘明细、k线操作图等,如果是管理层发布,并非当事人自己制作,则需要在讯问时,明确告知讯问机关,是谁通过什么方式给你发送的上述材料,有谁可以作证,对方是否有对材料的真实性向你交底等等。而如果你是公司非业务岗人员,那么你则要向讯问机关讲清楚自己的岗位职责,是否有进过业务人员办公室,进去的原因,是否了解业务人员工作内容等等。

如果通过这些努力,成功使当事人和集团其他人员的诈骗行为作切割,则可以使律师在无罪辩护过程中掌握更多的主动权。我们曾经以此为基础,为《起诉意见书》中被认定第一被告的行政总监成功争取到无罪释放;也试过成功说服检察机关将证券犯罪中不知晓营销内容为假的销售部长以量刑远远轻于诈骗罪的非法经营罪提起诉讼。

四、严肃对待讯问笔录,依法维护自身权利

在办案过程中,我们有时会发现当事人并不清楚自己做过的讯问笔录的内容,还有些当事人明确看到侦查机关对讯问笔录作出了与其表述不符的记录,却仍然在讯问笔录上签字。

诚然,绝大部分当事人都是第一次面对讯问人员,因此并不清楚自己的权利以及讯问笔录的法律效力。同时,在强势的讯问压力下,被讯问人也很可能对行为后果有错误的判断,或者出现不敢说“不”的情况。然而在绝大部分情况下,检察院和法院都无法知晓当时的讯问场景,无法了解笔录以外的沟通内容,他们判断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的证据,就是卷宗资料里的内容。如果在讯问笔录上作了错误陈述,带来的后果很可能是颠覆性的。

因此,在检查讯问笔录时,当事人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要求讯问人员给予充分时间阅读讯问笔录。

大部分的看守所都不会强制讯问人员在下班时间立刻还人,因此不要因为讯问人员催促下班而草草看一遍讯问笔录就签字,那是你自己的人生,你不能草率对待。

2.对于不客观记载、漏记内容的情况,应当要求询问人员及时修正、补充。

对于涉及案件基本事实的内容、自己是否构成犯罪的内容,以及关于无罪、罪轻以及立功、检举的内容,应当要求讯问人员全面、客观记录,如发现讯问人员漏记、错记,应当坚决要求补充、修改。如讯问人员不补充的,可以在签字时自行补充,如讯问人员拒绝当事人补充的,可以拒绝签字并且及时向辩护人或驻监所检察院反映。

3.面对逼供、诱供,可以在笔录上做文章。“以上口供我看过,与我的陈述一致”是讯问笔录中应当由当事人自书的内容。我们曾经有一个经办案件的当事人被迫作出了与事实不符的虚假供述,而在讯问笔录签字时,他在笔录后面巧妙地写上了“以上口供我看过,与我的陈述不一致”的内容,使该虚假供述无法作为认定其犯罪的依据,成功争取到了案件的主动权。

五、客观应对认罪劝告,不要轻易放弃辩护

一个诈骗案件中,当事人在认罪后不到两个礼拜就被逮捕。家属找到我去会见,当事人说认罪的原因是讯问人员告诉他:“你这个案子如果认罪,37天就能出来了”。

一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在第一次讯问时,公安机关就要求他承认自己的伤害行为,因为:“承认了,你这个案子很可能缓刑。”于是他签下了承认伤害行为的讯问笔录。

这样的事情屡见不鲜,我们无意对讯问人员的问话内容发表评论。但是作为当事人,你应当要知道以下几件事情:

1.上述劝告的话语是不会记录在讯问笔录中的,因此,最后法庭看到的只有你的认罪笔录,而并没有你认罪的原因。

2.侦查机关在绝大部分情况下是不会和审判机关接触的,因此,不要指望讯问人员为你向法官求情。

3.绝大部分的讯问笔录,都没有配套的同步录音录像,即便有录像,很多的劝告是在同步录音录像之前作出的,因此,不要寄希望于上述劝告会有视频为证。

4.你的发誓在庭审没有任何作用。刑事案件,证据为王,而你违背基本事实作出的口供,只会让案件的“法律事实”向着偏离“客观事实”且对你不利的方向扭曲,增加案件无罪或罪轻的难度。

5.自首、坦白都只要求当事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案件事实,并不要求你确认案件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涉案罪名。

因此,面对认罪劝告时,当事人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办案机关及当事人、辩护人都应当把持的基本原则。对于当事人来说,特别是在刚被拘留,未能见到律师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不要因为压力做出与事实不符的陈述。

2.对于讯问机关提出的“你是否承认犯诈骗罪”的问题,当你不清楚法律规定时,你大可以作出不知道的陈述,具体而言,说:“我刚才已经把我参与的所有行为都如实陈述了,具体是否涉嫌犯罪我并不清楚,可由公检法予以评判。”也是较为恰当的表达。

3.对于公安机关关于案件性质轻可能判决缓刑,只要认罪就可以不批捕的承诺,一定要保持理性的认识:对于是否适用缓刑是由法院决定,是否批捕是由检察机关决定,是否取保候审也是由侦查机关法制部门以及委员会集体决定,绝非某个讯问人员可以给出的承诺。不应当为一个没有书面记录的承诺而作出任何违背事实的陈述。

如需了解更深入的刑事问题,欢迎咨询。文章来源法院网,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专业刑事律师提示:

一、不要自乱阵脚、病急乱投医

我经常会听到嫌疑人家属跟我说:他被抓的这几天我完全不知道怎么办,坐立不安,就像热锅上的蚂蚁,白天吃不好,晚上都睡不着,又没有任何消息,我的情绪就像一个无底的黑洞,伸手不见五指……

生命和自由可以说是人类最宝贵的两样东西。如果即将要失去它们,这种痛苦锥心般难受。

当面对痛苦的时候,人更容易失去理智。可能会想各种办法、尝试各种渠道去“捞人”,在这个过程当中,不可避免会走很多冤枉路,花很多冤枉钱,最后很大可能不仅没有效果,反而耽误了最佳的辩护时机。

里面的人肯定希望家属出力,但并不希望你病急乱投医,如果最终被骗,他在里面同样会很伤心。

二、看守所门口经常会有各种“皮条客”,当他们跟你说,自己在看守所有人,能帮你办取保候审,办成才给钱,办不成不给钱,别信

首先,取不取保,不是看守所说了算,看守所只是一个羁押场所而已,并不是办案单位,能否取保的决定权在办案单位(公检法)。

其次,这类皮条课实际上在跟你玩时间差,赌概率。公安机关针对有嫌疑的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但并不代表最终所有人都会被定罪。打个比方,大家熟悉的昆山宝马哥被反杀案,警方最初以故意伤害罪对于海明立案侦查,但经过侦查后认定其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撤销了案件。因为立案只是代表公安掌握了初步的线索和初步的证据而已,至于最终能否被定罪,要看证据,以及在法律上是否满足罪名的构成要件。有一小部分案件,公安在侦查后认为现有的证据不足,会以取保候审的方式先行放人,或者检察院作出不逮捕决定,公安也必须要放人,而放人的形式,往往会以取保候审的方式放出来。

也就是说,看守所门口的皮条客可能会跟每一个家属说:我在看守所有人,我帮你找关系,如果能把人捞出来你再给我钱,捞不出来你不用给我钱。如果恰好碰到了这一类取保的案子,家属如果真以为是皮条客的功劳,那就被骗的太惨了。对于骗子皮条客而言,这门生意简直是无本万利,只需要每天在看守所门口找家属吹水,就可以月入几万甚至十几万,钱简直不要太好赚。


做好“黄金37天”的辩护可以为当事人争取到无罪或缓刑的最佳辩护效果

在司法实践中,若检察机关一旦不批准逮捕,侦查机关往往会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有可能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若即使被移送到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也可能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检察机关即便提起公诉,法院通常也会作出适用缓刑或者定罪免刑的裁决。因此可见,黄金37天中,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意义重大,正因为如此,辩护律师将该阶段定位刑事辩护中极为关键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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