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案件用人单位该如何处理?专业尽责,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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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劳动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什么是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劳动仲裁委)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审理与裁决。
它不是去法院打官司,不是诉讼,没有法官,只有仲裁院,但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法定程序,劳动仲裁裁决书也是由国家保证强制执行的,这一点与法院判决无异。
目前法律对劳动纠纷,实行的是一裁两审制,一裁就是劳动仲裁,两审指民事一审、民事二审。
也就是说,发生了劳动纠纷,要先去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满,再去基层法院,再去中级法院。打到二审,不管服不服,都得结束。
如果仲裁委出具的是终局裁决书,那么公司无权起诉到法院,员工不服可以起诉;
(1)如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应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2)如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应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应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3)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总的来说就是不能直接跳过劳动仲裁,直接去法院告,必须先申请劳动仲裁。但是如果劳动仲裁委不受理我们的申请,我们可以拿着不受理的单据,直接去法院起诉,这是可以的。
劳动仲裁劳动者赢的希望有多大?
专业劳动律师解答:数据显示有超过八成都能胜诉。但是我们要理智的说明一下,这里所谓的“胜诉”,可能并不是你想的那样。
那企业还有必要积极应对劳动争议案件吗?
下面举个例子:
我们假设劳动者要主张10万块钱,其中3万是欠薪,1.5万是加班费,5.5万是其他,那么会有以下三种“胜诉”结果:
(1)事实清楚,劳动仲裁委员会也都找到了10万的依据,最后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10万;
(2)事实清楚,但劳动者10万的请求中有一些是双方无法举证的、事实不清的例如加班费等争议,企业的律师通过举证技巧、庭审技巧、文书表达等方式、最后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4万;
(3)劳动者只能证明欠薪事项,其他仲裁请求通过公司律师的努力、予以全部驳回,最后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3万。
换句话说,只要是劳动者主张的几条里有一条最后被认可,就视为胜诉。
专业劳动律师提示:由于劳动争议案件有三个程序,导致很多企业忽视了仲裁的结果重要性,以为还有法院阶段,可以在法院阶段进行反驳,但很多案例证明,仲裁结果往往决定一个案件的最终结果。
我们代理过公司用人单位,也代理过劳动者,很多都是仲裁输了,才想着请律师。但是因为仲裁和一审是具有连续性的。一审再请律师有时也难以挽回!
对于劳动者而言,因为仲裁提起的诉请在法院是不能更改的,如果诉请错误,诉请对象错误,或者举证、质证不利,到法院也要面临败诉的风险。
对于一些比较冤枉的公司而言,因为没有防范意识,给员工以可乘之机,质证时完全不懂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仲裁时对自己不利的陈述在法院阶段无法推翻,法官不会认可。
法律延伸:
一、用人单位的特别举证责任有哪些?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至少包括以下几种:
1、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2、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和考勤记录等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3、劳动者无法提供的由用人单位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其他证据。
二、用人单位如何收集、固定并保留证据
为应对可能出现的劳动纠纷,降低企业的法律风险,企业应该做好全方位的证据收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招聘、录用职工时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常见的理由便是“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在招聘、录用劳动者时,应当注意告之具体、明确的录用条件,并保留好劳动者签字的书面证据。
2、订立劳动合同时
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应注意收集证据的要点如下:
第一、采用综合计算工时制及不定时工作制的,应当报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否则无效,对于批准文件,应当注意妥善保管,在涉及到加班费等争议时可作为证据使用。
第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若劳动者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由劳动者提出书面申请,用人单位要保留好该书面证据。
3、日常考勤中
由于考勤资料由用人单位保管,因此涉及需要证明劳动者工作时间的问题时,应由用人单位举证。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考勤制度,每月与劳动者进行核对并由劳动者签字,同时考勤记录保存 不少于二年。若用人单位不能完成考勤记录的举证,很有可能面临着被劳动者任意索要加班工资的风险。
4、工资支付时
现在用人单位一般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工资,这会减少工作量,但也会带来风险。通过银行发放工资,往往无法体现出工资发放项目,尤其是加班工资一项。如果无法证明发放的工资中包含加班工资及其金额,用人单位将会面临着被某些劳动者重复索要加班费的风险。因此用人单位在发放工资时, 制定详尽的工资表,并要求职工签字确认。
5、制定规章制度时
《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时,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由此可知,规章制度只有符合“民主程序”、“内容合法合理”、“公示”,才能对劳动者发生效力,也才能作为劳动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故而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应当保留能够证明已经履行“民主程序”并向劳动者“公示”的书面证据。所以建议用人单位在履行“民主程序”方面,采用会议记录作为书面证据;在“公示”方面,采用劳动者签字领取员工手册、内部培训等形式作为书面证据。
6、解除劳动合同时
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许多劳动争议由此产生,双方往往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标准上及如何证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事实上争执不下。
对此,用人单位应在员工手册中细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标准,及时收集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证据。比如员工的检讨书、处理违纪员工的记录、相关的证人证言等。用人单位还需要注意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并留存工会签收同意的通知副本。
7、劳动合同变更时
通常劳动合同变更主要是调整工作岗位、调整薪酬,若用人单位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岗位、薪酬等,应当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并及时与之签订补充协议,以防事后劳动者反悔。
总之,用人单位要有充分重视证据的观念,把收集证据的工作做在平时,同时将证据材料归类,分清轻重缓急,分别保存,以备不时之需。
专业劳动纠纷律师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哪些领域法律服务?
1、公司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2、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3、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替代通知金、违约金纠纷,除名、开除、辞退、辞职、离职纠纷;
4、调岗、调薪、变动工作地点纠纷;
5、工资、加班工资、计件工资、补贴、津贴、提成、奖金等劳动报酬纠纷;
6、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纠纷;
7、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纠纷;
8、集体劳动合同纠纷;
9、用人单位未交纳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及未按实际工资的基数交纳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引发的劳动纠纷;
10、用人单位拒绝给予离职人员办理挡案转移引起的纠纷;
11、关于单位要求职工竞业限制及保密等事项引起的纠纷等;
12、工伤、职业病纠纷;
13、其他劳动人事争议律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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