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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咨询:双方均有违约行为各自怎么承担责任?
律师解答:划分双方共同违约的责任如下:1、双方共同违约时,按各自的过错大小承担责任,即过错大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主要的违约责任,过错小的另一方当事人则承担次要的违约责任。2、双方过错相当,或者不能确定双方过错大小的,双方平均分担违约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3、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具体可以参考如下这个案例。
【相关案例介绍:】
乙公司与甲公司《购销合同》约定合同供货期为24天,乙公司应于2020年8月28日收到预付款后,于2020年8月29日开始计算工期,首批20台设备于2020年9月10日前发至大连港,剩余30台设备应于2020年9月23日前发货至大连港,因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交付第二批设备,甲公司应在2020年9月23日后一年内行使解除权。至本案立案时,甲公司对案涉合同解除权已超过法定除斥期间的行使期限,解除权消灭。故对甲公司主张解除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的反请求不予支持。
甲公司针对乙公司履行交付货物不符合约定的行为,虽主张解除合同的反请求于法无据,但其也表达了通过解除合同达到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鉴于案涉口罩机系防疫物资生产设备,在疫情已经基本结束的情况下,案涉30台口罩机已不适于强制履行,故仲裁庭依法终止乙公司与甲公司双方之间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对乙公司主张甲公司支付拖欠30台口罩机货款510万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对于乙公司主张甲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的起算时间,在乙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将货物封装运往韩国,另于2020年11月27日催告甲公司于3日内支付剩余尾款后,甲公司至今仍未支付剩余34万元货款,因此对于乙公司要求甲公司自2020年12月1日起支付逾期付款损失的主张仲裁庭予以支持,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仲裁庭对乙公司主张甲公司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剩余34万元货款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支付利息的请求,予以支持。
仲裁庭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乙公司履行买卖合同时,应当依据合同约定,按照收取货款金额向甲公司开具发票。甲公司已经向乙公司支付货款306万元,其主张乙公司出具306万元发票的反请求,于法有据,仲裁庭予以依支持。对于甲公司主张乙公司出具其尚未支付货款34万元发票的反请求,因该款项尚未支付,故仲裁庭暂不予支持;待甲公司付款后且乙公司仍拒绝开具发票的,甲公司可另行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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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律师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注意一:
(1)即使是亲朋好友推荐的律师,办理委托手续时也要到“律师事务所”去聘请办手续,因为我国法律规定不允许律师个人私自收案。
(2)在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部门门口找的,有可能是假律师。
注意二:
应当请律师出示《律师执业证》,并注意查看其律师执业证是否经过了今年省司法厅的年检注册(有年检标记)。
(1)无《执业证》证或有《执业证》但无当年年审记录的都不得以律师的名义执业。
(2)持有“法律工作者”、“法律顾问证”的人员不是律师。
注意三:
当事人应警惕两种律师
(1)包打赢型。可以说,在任何时候,只要你遇到一个律师跟你说“包打赢”,那么,你就得担心了。诉讼本身是一个复杂且充满变数的对抗性活动。仅仅凭借简单的陈述就向当事人打包票的律师,一定是不负责任的律师。其行为也是违反执业纪律的。
(2)、找关系型。这种就更不用说了,总之一句:希望当事人要改变这种花钱搞关系的观念,不花冤枉钱,不被黑心律师忽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