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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投资与诈骗的区别要看证据链
洪某与钱某为多年好友,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间,钱某陆续通过微信向洪某发送信息称,其与案外人黄某有代购生意可投资,表明了洪某可投资的金额、回款时间及高额利率等,并变相承诺保本保息。
洪某根据微信载明的内容向钱某转账付款或者根据钱某指定,向其他案外人等账户付款。起初钱某及钱某指定的案外人等均按时向洪某回款并支付利息,洪某陆续向钱某及钱某指定的案外人等转款近千万元。
约一年后,钱某方开始拖延回款。2019年5月20日,洪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被钱某及案外人黄某诈骗。
2021年1月7日,就案外人黄某犯集资诈骗罪、诈骗罪,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确认了案外人黄某通过代购生意的名目,以明显不合理的高额投资回报为诱饵,向钱某等人非法集资近5000万元,还本付息后还造成损失700余万元。但前述款项无法直接看出与洪某的关联性,该案件中没有将洪某列为被害人。2022年6月6日,洪某以其他合同纠纷为由将钱某起诉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要求钱某承担还款责任。
基于洪某始终仅与钱某微信对接,付款均按钱某指示操作,且钱某自认与案外人黄某为合作关系,从投资款中抽成,以及钱某无法提供其将洪某款项一一转款给案外人黄某的证据和黄某刑事案件中被害人认定情况,法院对于钱某代收代付的抗辩不予认可,判决确认洪某与钱某之间成立单独合同关系,钱某理应按照约定的回款时间向洪某还款。钱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陈颖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