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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经济纠纷合同纠纷法院诉讼该如何准备证据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4年09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 |31人看过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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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经济纠纷合同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我国诉讼证明标准

1.证明标准的概念

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或“证明尺度”,是指在诉讼证明活动中,对于案件争议事实,司法机关根据证明情况对该争议事实作出肯定性或者否定性评价的最低要求。

2.证明标准的学理分类

①客观真实:对于诉讼审判活动来说,客观真实是指司法机关查明和认定的案件事实完全符合客观实际情况,其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亦即刑侦剧中常用的台词“真相只有一个”。

②法律真实:对于诉讼审判活动来说,法律真实是指司法机关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符合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定,并符合法律所要求的真实程度。法律真实是根据证据规则、庭审规则等,对案件事实所作的合理推断和认定,亦即“法律推定的真实”。

③补充说明

我国三大诉讼法中规定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即“客观真实证明标准”的法律内涵。诉讼证明活动应当以发现和还原“案件客观真相”为终极目标,但受限于时空的不可逆转性、当事人所处的立场对立及记忆偏差、人类认识能力的局限性、证据材料的有限性等,发现和还原“案件客观真相”存在极大的难度。

如果一味地追求“客观真实”,将会导致司法机关裁判案件的难度大幅增加、审理效率大幅降低。在公正和效率两种司法裁判价值观的指引下,“法律真实证明标准”应运而生,既能保证案件审理效率、争议事件得到及时处理,又能在较高程度地体现案件审理结果的公正性。

3.我国民事法规规定的证明标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规定的证明标准主要包含以下三类:

(1)排除合理怀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2)高度盖然性标准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较大可能性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与诉讼保全、回避等程序事项有关的事实,人民法院结合当事人的说明及相关证据,认为有关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较大的,可以认定该事实存在。”

4.我国诉讼证明标准的特别说明

(1)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层次

根据前文所述,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主要包含三类:排除合理怀疑、高度盖然性、较大可能性,而这三类证明标准适用的情形又有所区别:

①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适用的是“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的事实,以及口头遗嘱或口头赠与的事实”。

对于“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的事实”,因该类事实带有较强的主观性,且该类事实的存在与否直接关系到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如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进而会影响法律秩序的稳定性与市场交易的安全性,故对于此类事实需要极为严格的证明标准;

对于“口头遗嘱或口头赠与的事实”,因该类事实的存在与否直接关系到相关财产的权属,且获得财产(如遗产或赠与财产)的一方获得利益一般并未付出对价,故对于该类事实亦需要极为严格的证明标准。

②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适用的是“民事诉讼案件的一般性待证事实。”该标准适用的待证事实一般为“关系到案件当事人权利义务或影响案件判决结果的待证事实”。

③较大可能性证明标准:适用的是“与诉讼保全、回避等程序事项有关的事实。”对于案件程序性事项,证明标准有所降低,原因在于当事人主张程序性事项的目的多为保障其诉讼权利得以充分行使,降低证明标准有利于诉讼效率的提升。

(2)民事诉讼证明标准VS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及所认定的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相对而言,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低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且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存在多层分类。二者存在差异主要原因如下:

①诉讼构造及取证能力存在差异

刑事诉讼构造为“国家检察机关作为控方VS被告人及辩护律师作为辩方VS司法机关居中裁判”,虽然控辩双方在庭审之中平等对抗,但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公权力机关,拥有强大的搜集、调查取证的能力。而被告人一方虽有辩护律师的支持及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的相关权利,但其取证能力仍远低于控方,故在“取证能力和诉讼能力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况下,需要提高优势一方(控方)的证明标准、降低弱势一方(辩方)的证明标准,方能真正实现刑事诉讼的“平等对抗”;

而对于民事诉讼,诉讼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均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其举证能力和诉讼能力基本相同。对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需综合考虑案件审理效率、待证事实对案件结果的影响程度等因素进行设置。

②案件性质存在差异

刑事诉讼的审理结果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生命权、人身自由权以及财产权”等极为重要权利的剥夺与否,一旦出现错误,将造成十分严重的后果,且该后果多无法弥补,故对于刑事案件需要适用极高的证明标准;

而民事诉讼主要解决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关于“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所产生的相关纠纷,处置后果多表现为经济责任,该法律后果的严重程度较之于刑事诉讼的法律后果相对较轻,故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低于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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