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招志南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私下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常见情形及法律依据
1.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以下简称《变更、追加规定》)法释〔2020〕21号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
《变更、追加规定》第十八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股东为执行人
《变更、追加规定》第十九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追加财产混同的一人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
《变更、追加规定》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追加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的股东,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
《变更、追加规定》第二十一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追加被注销或接受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的公司财产的股东,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
《变更、追加规定》第二十二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文章来源法律网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