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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解除劳动合同解雇纠纷劳动仲裁案件会怎么判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4年09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 |31人看过举报

广州专业劳动纠纷法律服务律师团队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劳动纠纷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私下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以下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劳动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一、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方式。

(一)从解除的发起者角度来讲,有两种

1、劳动者主动发起解除意向。

2、用人单位主动发起解除意向。

(二)从解除的时间点来看,有两种

1、试用期内解除

2、试用期满后正常履行期内解除。

(三)从解除的原因上讲,有三种

1、双方协商一致

2、单位存在过错,劳动者单方解除

3、劳动者存在过错,单位单方解除

4、双方都无过错,只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合同无法继续,双方又不能对变更合同达成一致。

于是乎,我们似乎可以把上边的几种情况进行一个排列组合。得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方式:

1、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也就是常说的劳动者个人原因)

2、劳动者者在试用期满后正常合同期内提出,双方协商一致。(也就是常说的劳动者个人原因)

3、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4、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满后正常合同期内提出,双方协商一致。

5、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出,单位不同意

6、劳动者在试用期满后正常合同期内提出,单位不同意

7、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劳动者提出解除

8、劳动者存在过错,用人单位提出解除

9、存在某种情况,用人单位无过错性辞退。

二、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规定

上述第1-4种解除方式,因为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没有提前通知、预先支付通知金等等限制,随时都可以,只要双方能协商一致。

第5种解除方式,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出,但是单位不同意,怎么办呢?《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劳动者自由解除权。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试用期内只要提前三天通知,不管单位同不同意,劳动者都可以解除合同,都可以离职走人,不用承担责任。

第6种方式和第5种一样,只是因为在正常履行期内,通常单位招新人也需要时间,所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只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到期就可以离职,不用承担责任。

第7种方式,我们专业称谓是“过错性解除”,也就是用人的那位在存在法定的某类过错行为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合同,不用提前三天或者三十天。但是需要书面通知单位。此种情况下单位的违法行为包括:(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7种方式中还有一个情况,叫“即时解除”,即一定情形下,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合同,不用通知单位。这种情况是: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第8种解除方式,是劳动者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单位可以立即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过错的情形包括:(《劳动合同法》第39条)(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9种方式,是劳动者不存在过错,但是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又包括:

1、单位提欠原告提前一个月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此种情况包括:(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经济性裁员。《劳动合同法》第4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专业劳动纠纷律师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哪些领域法律服务?

1、没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纠纷;

2、单位不缴少缴社保等引发的劳动争议;

3、变更、续签、履行劳动合同纠纷等引发的经济补偿金争议;

4、解除劳动合同辞职、辞退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双倍)、代通知金纠纷;

5、因劳动报酬、加班费、工资、节假日补偿等引发的劳动争议;

6、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7、集体劳动合同纠纷、劳务派遣纠纷、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纠纷;

8、竞业禁止纠纷、违约金纠纷、服务期纠纷、补偿金纠纷;

9、工伤职业病纠纷;

10、其他劳动仲裁诉讼案件律师法律服务;

11、为公司企业制定建立劳动人事相关制度。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私下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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