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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能够撤销吗?广州行政案件律师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4年08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 |34人看过举报

广州专业行政案法律服务律师团队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招志南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私下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行政案件法律知识: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新法明确了行政复议原则、职责和保障,完善行政复议范围有关规定,增加行政复议申请便民举措,强化行政复议吸纳和化解行政争议的能力,完善行政复议受理及审理程序,加强行政复议对行政执法的监督等。新法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将更好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有利于保护群众合法权益、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典型案例 问题整改进度缓慢被罚55万元

  2021年3月22日,省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检查组到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同年4月29日,某市生态环境部门再次到该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并于5月2日对两次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一并进行立案调查。

  案件经延期后,生态环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该公司存在对交叉执法检查组提出问题整改进度缓慢,违反项目环评验收,违法新增一台塑料颗粒造粒机,危险废物暂存间标识不规范等违法问题,作出对该公司以5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公司不服行政处罚决定,遂以某市生态环境部门为被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办理情况 依法撤销案涉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生态环境部门将首次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与再次检查发现问题一并立案调查,违反了原《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四条“对需要立即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可先行调查取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和补办立案手续”的规定。

  生态环境部门在无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擅自延期办理案件,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超过法定办案期限,导致程序违法。

  在认定该公司存在新增一台塑料颗粒造粒机的违法行为中,生态环境部门仅提供了公司员工杨某的调查询问笔录,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证据不足导致案涉事实认定不清。

  同时,生态环境部门认定该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时,未指明违法事实所对应的违法情形,亦未指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具体情形作出行政处罚,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最终,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依法撤销了该案案涉行政处罚,责令生态环境部门依法重新作出处理。

  典型意义 监督执法要规范办案程序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做到主体适格、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在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不能自行以案情复杂为由进行延期,否则即属于程序违法。

  同时,行政机关在执法行为中要加强证据意识,全面客观收集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调查取证应依法进行,除了调查询问的言辞证据,还应当及时收集其他证据对违法事实予以固定、印证。

  在适用法律依据时,应指明违法行为对应具体的条、款、项及相应的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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