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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以外的新增工程如何结算?广州专业建设工程合同律师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4年08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 |54人看过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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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工程合同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以外的新增工程如何结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之规定,若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已经明确了计价标准或计价方式,那么就应依约进行工程款项的结算。

然而,如果因设计变更造成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出现变化,并由此引发了对于这部分工程价款无法达成共识的情况,我们应当参照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公布的相关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来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但是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却发现存在质量不合格的状况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另外,关于合同外新增工程量的问题,若是已有投标单价作为参考,那么就应将其视作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纳入到竣工结算之中;反之,若未曾提供任何投标单价,便可采取签证方式将其列入竣工结算当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法律延伸:

工程变更超过10%怎么处理

若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实际支付数额超出了原始商定的百分之十以上,则可考虑与原承包方共同签署补充协议以对此情况加以修正。

然而,此项修正是有前提条件的,严格来说,只有在双方均无异议且赞同调整报价总额的情况下才得以实施。实际上,这种做法还受到合同形式本身的限制。如果该份合同明确规定了支付总额不变,则不可随意增加款项;但若是采用固定单价方式的合同格式,那么在发生需要增补费用的情况时,我们可以启动仲裁程序来变更合同条款内容。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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