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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方拖延工期如何索赔?广州专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律师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4年08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 |53人看过举报

广州专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服务律师团队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与建筑工程合同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私下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工程纠纷法律知识:

施工方拖延工期赔偿法律依据是什么

当建设项目的施工方出现拖延工期的情况时,这无疑构成了一种违反合同规定的失信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对此负有相应的民事责任及经济赔偿责任。通常来讲,对于这种情况的处理方式取决于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若双方在合同中未作出明确的约定,那么在合同法的原则下,则应以实际产生的经济损失作为依据来确定赔偿金额。在此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就赔偿事宜展开友好协商;若是未能达成共识,则可选择通过司法途径向当地法院提交诉讼申请,让法律来主持公道。

具体而言,第一项要点在于:由于施工人员自身的过失或不当行为所导致的建设工程质量与合同约定不符,发包方有权利向施工单位提出要求,请他们在合理的期限内免费进行修复或重建工作,以便使工程质量达到预期的标准。

然而,如果修复或重建工程仍未完成,且已造成逾期交付现象,施工人员也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项要点则阐明了发包方的责任:如果发包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节点和具体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所、资金以及技术资料等关键支持要素,承包方则有权适当推迟工程计划进度,同时保留对由此引发的待工、窝工等相关经济损失的索赔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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