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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案件打官司注意哪些方面广州专业建设工程合同律师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4年08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 |80人看过举报

广州专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服务律师团队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与建筑工程合同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私下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工程纠纷法律知识:

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债权

  由于劳动力、资金、土地三种资源的稀缺程度不同、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监管机制有待完善,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等违法行为具有一定普遍性。建筑市场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有资质的不施工,在施工的没资质”的现象。人民法院面临的问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建设工程已经建设完毕、质量合格甚至交付使用,发包人的合同目的已经实现,但存在多个名义上的施工主体,应当优先保护哪个施工主体的利益。

  导致前述违法现象的原因较多,既有客观原因,也有法律实施的原因。从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看,迄今为止,人们组织社会生产、进行专业分工的制度主要有三种:一是身份制度。例如,男耕女织就是依据古代家庭身份制度开展社会分工和社会生产。二是合同制度。例如,在市场采购不同部件组装成成品,是依据合同制度和市场机制开展社会分工和社会生产。三是企业制度。例如,在企业内部招聘工人,生产各个部件后组装成成品,是依据企业制度开展社会分工和社会生产。依交易成本理论,当在企业内部组织生产和协调的成本低于由市场组织生产和协调的成本时,企业才会发展,因此,交易成本和企业制度成本决定了市场和企业的边界。

  从立法精神看,民法典、建筑法等法律都要求建筑企业依据企业制度组织和协调建设工程的施工,由有相应资质的建筑企业自行招用建筑工人、自行购买或者由发包人提供建筑材料、利用自己所有或者租赁的机械对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施工,最后建成一个质量合格的工程,履行完成合同义务。同一单位工程应当由一个建筑企业施工,主体工程不允许分包,任何工程不允许转包。从实际情况看,建筑市场在一定程度上通过合同制度组织和协调建设工程的施工。有资质的建筑企业、缺少资质的各类施工主体通过借用资质合同、非法转包合同、违法分包合同将不同的施工主体组织到一起进行建设工程施工。不同施工主体自行聘用建筑工人、购买建材、购买或者租赁机械,对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施工,最后建成一个质量合格的工程,各施工人分别履行与前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工人与各实际施工人形成用工关系,与总承包人未形成用工关系。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没有合同关系。如果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就会出现“能拿钱的不干活,干了活的不能拿钱”以及建筑工人工资权益难以获得保障的情况。人民法院此时面临应当优先保护谁、应当站在谁的立场来化解纠纷的问题。有观点认为,实际施工人利用建筑企业资质进行施工属于违法行为,不应当优先保护其权利。建筑工人由谁招用,就应当向谁索要工资。人民法院应当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如果突破合同相对性对实际施工主体和建筑工人予以优先保护,反而助长了违法行为,不利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这一观点有待商榷。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劳动力从劳动生产率低的行业向劳动生产率高的行业迁移是促进经济发展、保障群众生活水平提高的前提条件。我国通过改革开放,将农村劳动力从劳动生产率低的小农经济中释放出来,转移到劳动生产率相对更高的制造业、建筑业,是调整生产关系、促进生产力发展的重要举措。由于劳动技能所限,在建筑工地上劳动的农民工并没有更好的退路。如果不保护农民工的权益,他们被迫从建筑行业转回到小农经济,不仅不利于经济高质量发展,反而会让广大农民工收入减少甚至重返贫困。因此,在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况下,建工审判应当优先保护真正施工主体的利益,保障劳有所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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