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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强奸罪刑事辩护律师强奸罪进了看守所会定罪吗如何辩护释放取保候审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4年07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 |67人看过举报

广州专业刑事辩护法律服务律师团队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温馨提示:看守门前骗子多,小摊小贩全是托。上前搭讪不要理,坑蒙拐骗花样多。门前拉客不要去,请律师要找正规律师事务所。

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简单刑事案件直到法院开庭审判至少也要3-4个月时间,有的甚至一年多,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十分重要,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以及法律问题,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以下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刑事相关法律知识:

强奸罪

根据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之前刑法关于强奸罪的内容进行了“补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女性被害人进行性行为。

强奸罪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规定强奸罪的量刑分为两个档: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强奸罪成立未达到情节严重程度:予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罪达到情节严重程度:予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具体如下: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司法机关酌情认定)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多次)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当众强奸)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两人及以上轮奸)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强奸十岁以下幼女或造成幼女伤害)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强奸致人死亡或重伤或其他严重后果)

强奸罪的补充说明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条主要是为了打击利用特殊职责的便利条件触犯强奸的行为,且主要是十四周岁至十六周岁的。

强奸罪情节恶劣的认定

对于强奸罪情节恶劣的认定,目前尚无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一般由司法机关酌情予以认定。但是对于奸淫幼女、二人以上轮奸、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一般是按照十年以上予以量刑。

二人以上是否包含本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九十九条之规定: 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所以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二人及以上是包含本数二人的,在强奸罪中就是两人及两人以上轮奸就属于情节严重,予以十年以上量刑。

强奸幼女中幼女的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罪论处。这里的幼女是指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女孩。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三条之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哪些行为会被认定为强奸罪

违背妇女的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这里的意愿既可以是主观表示反对、拒绝,也可以是完全不表示同意。

明确表达拒绝发生性关系的意愿:基于暴力、强迫、胁迫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属于强奸。

已经无法表达意愿,但推定拒绝发生性关系的意愿:例如酒吧附近“捡尸”行为(酒吧附近严重醉酒的女性,部分男性将这类醉酒女性带走俗称捡尸),严重醉酒女性已经丧失直接表示拒绝的能力,与上述女性发生性关系同样会被认为违背了妇女意愿。

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十四周岁以下的幼女,无论本人是否同意,都属于法律规定的强奸罪。


家人被拘留在看守所,家属是见不到当事人的,只有律师能够会见。那么家属做哪些事情能够帮到当事人?

建议委托律师会见,家人被抓了,作为家属肯定是有需要话想给当事人说的,也想了解当事人是因为什么被抓的,想了解一下具体的情况同时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

一、谁能委托律师会见

犯罪嫌疑人本人有权委托律师会见;其次,犯罪嫌疑人的亲属,也有权委托律师会见。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什么时间可以委托

得知亲人被关押进看守所的第一时间,就可以委托律师会见。

三、能否一起进入看守所

不可以。嫌疑人家属不可以进入看守所会见。

四、光一个律师会见,区别大了,水分也大了。往往在看守所门口驻扎着许多律师事务所办公室或者类似地下工厂的小门面,这些律师以跑量为主,笔者曾亲眼目睹此处律师一个下午会见了五个当事人,平均一个用时十五分钟,笔者和其交谈,其表示其只是去转达家属的话,简单说说法律规定甚至有些律师什么都不会说。当然,其价格也相当的实惠,但是对于案件的辩护效果来说,可以说作用为零。专业的刑事律师在会见的阶段是下足功夫的,律师会见是极为重要的,不仅可以了解案件的整个事实,更能缓解嫌疑人的精神压力,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最大限度的法律帮助,在不违背客观事实的基础上避免作出不利于自己的供述,及时让犯罪嫌疑人了解其涉嫌的罪名和可能判处的刑罚,并向犯罪嫌疑人解释其在诉讼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

律师通过会见了解了案件的大概情况后,经律师团队内部对案件进行论证,分析当事人有无取保候审的可能性,同时与办案人员积极的沟通,尽快帮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减少家属的担忧。

律师还可以为当事人作检察院批捕前的辅导(提醒:刑事案件中,并不是都可以取保候审的,如果办案人员不同意取保候审,案件就会移交检察院申请逮捕,这个时候律师要与当事人会见,做好检察官讯问时的辅导工作,尽量让当事人不要漏掉对自己有利的事实与辩解意见。)。

律师向检察官提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向办案机关申请取保候审后,如果办案机关没有通过申请,依旧向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律师可以通过及时地跟进案件,在办案人员向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的时候,和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取得联系,并与检察官当面或者电话沟通案件,并提交书面的《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争取让检察官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刑事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哪些法律服务?

一、侦查阶段

()  律师会见

1.      及时会见,了解案情和证据,形成初步辩护思路;

2.      分析案情,询问关键辩解,梳理涉嫌罪名的辩点;

3.      应讯辅导,防范侦查陷阱,提高自我防范能力;

4.      心理疏导,缓解焦灼情绪,传递家人关爱得以温暖。

()  取保候审

1.      复核案情,关注侦查方向,掌握案件动态;

2.      研判案情,探讨无罪或罪轻的辩护方案;

3.      申请取保候审,提交书面取保候审申请意见;

4.      沟通承办检察官,提交不予批准逮捕的辩护意见。

()  羁押必要性审查

1.      启动审查程序,与办案单位沟通,提出律师意见;

2.      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请求变更强制措施。

()  提交辩护意见

侦查终结前,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辩护意见,争取辩护意见能够影响侦查终结的起诉意见。

二、审查起诉

()  全面阅卷

1.      审查卷宗材料,了解侦查思路,找准辩护要点;

2.      核实事实和证据,找到有利己方当事人的证据材料;

3.      分析不利证据,寻找化解方式,强化有利证据体系;

4.      补充侦查阅卷,了解起诉思路,寻找控方证据短板。

()  核实证据

1.      核实存疑证据,了解是否存在非法取证和瑕疵证据;

2.      核实不同证据之间的矛盾性

()  制定辩护策略

1.      权衡全案证据,确定辩护思路,保护被追诉人利益;

2.      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通过充分的控辩协商,为被追诉人争取最轻的刑罚结果;

()  向人民检察院提供综合性的律师意见

1.      类案检索,

2.      要求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认定量刑情节或者改轻罪起诉;

3.      辩护意见事先沟通,做到知己知彼;

()  协商认罪认罚从宽

1.      把握基准刑,与检查机关协商量刑,促成有利量刑情节;

2.      提供书面协商意见,确定认罪认罚方案,争取获得有利量刑建议。

3.      为庭前辩护做好准备;

4.      申请调取证据,完善辩护思路;

()  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1.      了解控方取证经过,审查同步录音录像,寻找线索;

2.      申请启动程序,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实现有效辩护。

3.      提出有利于当事人的辩护意见;

三、审判阶段

()  庭前准备

1.      审查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准备庭审预案;

2.      预测公诉方出示证据的基本顺序,准备质证意见;

3.      研判庭审中陈述事实及回答问题的要点,准备发问提纲;

4.      结合无罪或罪轻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撰写辩护意见;

5.      申请召开庭前会议,展示证据,整理事实和证据争议焦点;

()  修正辩护策略

()  庭前辅导

1. 让当事人了解庭审的基本过程,做到心中有底;

2. 就公诉人交叉询问与当事人协调一致,商定应对措施;

3. 就质证与发表辩护意见与当事人协调一致,商定分工方案;

4. 就当事人如何做出最后陈述进行沟通,以期达到良好效果。

()  出庭辩护

1.      质证举证,进行针对性发问;

2.      针对控方的公诉意见展开法庭辩论;

3.      无罪辩护,围绕主客观要件全面分析论证,做到有理有据;

4.      罪轻辩护,提出当事人应当从轻处罚的观点,用案件事实和法律进行反驳

()  庭后辩护

1.      庭后沟通,制作提交辩护词,及时充分补充相关证据;

2.      提交补充意见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私下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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