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志南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广东

招志南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合同纠纷

  • 服务时间:00:00-23:59

  • 执业律所: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5918794024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广州专业劳动纠纷律师企业辞退员工发生劳动仲裁该如何答辩应诉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4年04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 |47人看过举报

广州专业劳动纠纷法律服务律师团队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劳动纠纷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私下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以下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劳动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一、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某

被告:xxx公司

刘某于2018年2月到xx公司任职产品开发部经理,2019年5月,刘某因犯了行政小错误罚款200元,并进行了通报警告,有公司红头文件。2019年11月由于经济效益不好,公司和刘某谈话,要求他自己离职,但刘某不同意,并拖到疫情结束。由于刘某2020年3月工作小失误,给客户编辑短信有个错别字。给公司只造成了几百块钱的损失。公司直接将其辞退,后刘某以该公司违法辞退为由起诉要求支付赔偿金, 后法院并没有支持。

二、案件焦点

1、该公司辞退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

2、刘某的行为是工作重大失误。

三、案件分析

本案驳回刘某诉求有以下理由:

1、刘某系工作中多次被公司通报批评,公司都有红头文件。

2、公司员工手册里明确了刘某的工作职责,有据可循。

3、公司员工手册也进行过培训,留有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文章来源法律网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专业劳动律师提醒用人单位注意:劳动争议又与一般的民事争议有较大的区别,虽然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仍然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但考虑到双方的举证能力和对于证据的控制等因素,法律规定作为一方主体的用人单位在某些特殊情形下,承担了更多、更大的举证责任。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四条 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按照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的,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条款有着极强的现实意义,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审理的情况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相关证据,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专业劳动纠纷律师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哪些领域法律服务?

1、劳动报酬、加班工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2、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纠纷、代通知金纠纷、解除劳动合同恢复劳动关系

3、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4
、企业与管理人员特殊权益维护;
5
、企业与技术人员知识产权权益维护
6
、工伤赔偿纠纷
7
、合同到期不续签补偿金纠纷

8、竞业禁止纠纷
9
、健全企业单位规章制度

10、担任公司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或与公司企业建立长期友好合作伙伴关系

11、其他劳资纠纷法律服务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私下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5918794024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4624637

  • 昨日访问量

    8043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招志南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