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专业遗产继承纠纷法律服务律师团队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私下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以下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遗产继承婚姻家事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丧失继承权的行为有哪些?
(一)蓄意谋杀被继承人;
(二)为夺产而害死其他继承者;
(三)抛弃或虐待被继承人达严重程度;
(四)伪造、窜改、藏匿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采用欺骗、威胁手段强迫或者阻碍被继承人立、改或撤回遗嘱,情节严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遗产继承纠纷如何确定诉请、被告
在决定起诉后,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确定诉求。
司法实践中占据遗产继承纠纷极大比例的是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法定继承中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是有法律规定的。
在遗嘱继承中,立遗嘱的被继承人在遗嘱中确定将自己的财产留给法定继承人以内人的,就是遗嘱继承关系,其遗下的财产也属于遗产。
诉讼请求可确定为按遗嘱指定获得遗产或者认为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
如果遗嘱人在遗嘱中将自己的财产指定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组织的,
这种关系是遗赠继承关系。立遗嘱人留下的财产属于遗赠财产。
按遗嘱取得这种财产的人或组织是遗嘱受益人,其提起诉讼的请求就是获得遗赠财产或认为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
遗产继承案件的当事人,应当是全体继承人。提起诉讼的继承人列为原告,其余继承人列为被告。
关于确定遗产范围
这是实践中另一大难点,也是影响最终遗产分配比例的核心因素之一。
遗产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在司法实践中,确认被继承人可继承财产的范围是一个难点。很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财产状况不是特别明了,不确定被继承人是否有银行存款及是否购买过股票等。对于房产或者其他财产不在被继承人名下的情况,还需要判断该房产或者购买房产的钱款是否已经赠与他人。对于将其他财产交由部分继承人保管的情况,就需要判断该财产是让他人代为保管还是已经赠与了他人。
注意:继承是继承被继承人遗留下来的财产,所以继承案件的首要任务之一就是确认哪些财产是被继承人的财产。
《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如果是继承人的财产与被继承人的财产未分割清楚的,比如丈夫死亡后妻子参与继承的,应当先确认夫妻共同财产中哪些属于丈夫,或者丈夫占有多少份额,之后再行进行遗产分割继承,这可以在一个案件中进行处理,即分家析产与继承一并解决。
如果是其他人与被继承人的财产未分割清楚,如被继承人存在借名购房、借名持股情况,继承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名下的房屋、股权,实际出资人也主张权利的,不能在继承案件中解决。实际出资人应当以全体继承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先解决房屋、股权的归属,然后才能进行继承,避免将案外人的财产作为“遗产”进行分割,侵害他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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