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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天河区离婚法律服务婚姻房产财产子女抚养权纠纷律师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2年02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 |287人看过举报

招志南律师咨询电话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婚姻继承家庭律师团队:

1.离婚诉讼;
2.
婚姻财产纠纷、抚养权纠纷;
3.
离婚后财产重新分割纠纷;
4.
婚前财产纠纷、同居财产纠纷;
5.
遗产继承纠纷;
6.
遗嘱继承纠纷;
7.
遗赠纠纷、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8.
转继承、代位继承纠纷;
9.
继承权确认纠纷;
10.
共有财产、共有房产分割纠纷; 
11.
财产所有权确认纠纷;
12.
离婚协议书、分居协议书、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等文书代笔;


婚姻纠纷法律知识: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1062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第1063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私下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由于律师经常在外办案,如调查、开庭、阅卷等,所以来所咨询前请提前预约,以免浪费您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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