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志南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广东

招志南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合同纠纷

  • 服务时间:00:00-23:59

  • 执业律所: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5918794024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环保环境问题污染排放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专业律师 高胜率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2年02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 |534人看过举报

招志南律师咨询电话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招志南律师团队适时的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优化律师队伍,不断更新知识结构,但始终专注于行政案件法律事务。专注所以更专业。

法律知识:

环境行政处罚与环境行政命令的区别是什么?


(一)概念不同


环境行政处罚,是指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依照环境保护法规,对犯有一般环境违法行为的个人或组织作出的具体的行政制裁措施。其直接结果是确定环境行政责任,包括罚款、责令停产等多种具体形式。广泛适用于不同的环境违法行为。


环境行政命令是环境行政机关极为重要的环境行政行为。从法的角度考察,环境行政命令是环境行政机关依法所作的具有强制拘束力的单方意思表示,体现环境管理中的国家权力作用。环境行政命令以环境法律为依据,不得与环境法律相抵触,适用环境法律的原理和原则而与环境法律密切联系.在制订机关、程序和名称、效力、地位上与环境法律又明显有别。


(二)处罚的形式不同


1、从实质上理解,行政命令是行政主体的一种强制性行为,只存在于行政处理行为之中,与行政检查、行政决定和行政强制执行相联系,并且相互衔接。我国《环境保护法》中规定的行政命令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制生产、责令停产整治、责令停业、关闭等。


相关法律规定:《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第十二条 根据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具体形式有:


(1)责令停止建设;


(2)责令停止试生产;


(3)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4)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


(5)责令重新安装使用;


(6)责令限期拆除;


(7)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8)责令限期治理;


(9)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设定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其他具体形式。


2、而行政处罚是直接对行政相对人产生一定影响的行政措施。常见的行政处罚形式有拘留、罚款、暂扣或吊销执照等。环保部门最常使用的行政处罚措施是罚款。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不但包括“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能够直接对行政相对人产生影响的措施,还包括以“责令”开头的部分行政命令。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若是实施了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行为,环境行政处罚机关需要按照《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行政处罚法》之中规定的程序来作出行政处罚。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私下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由于律师经常在外办案,如调查、开庭、阅卷等,所以来所咨询前请提前预约,以免浪费您的时间。

免费法律咨询,联系人,招志南律师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总部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金穗路62号侨鑫国际金融中心2406单元,地铁三号线、五号线珠江新城站A1出口200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5918794024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5733593

  • 昨日访问量

    10059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招志南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