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小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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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关于 约定 的规定

作者:段小平律师时间:2019年05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60次举报

《公司法》中关于“约定” 的规定


    第34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41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约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42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43条第一款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48条第一款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44条第三款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45条第一款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的职权除列举的十一项外,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其他职权。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第二款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七十条第一款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七十一条第四项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41条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第166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34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第169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公司法解释三

    第18条  受让人根据欠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法解释四

    第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依据公司法第71条第3款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业务范围: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劳动工伤、债权债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同居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大连
  • 执业单位: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10220********3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