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小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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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诉的法律规定

作者:段小平律师时间:2024年01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789次举报


关于撤诉的法律规定

 

一、“按撤诉处理”的规定

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2、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二、申请撤诉的阶段不同,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3、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

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

4、《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一款第三百三十六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三、撤诉或者按照撤诉处理后,可以再次起诉,但是有例外。

1、《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 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3、《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款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业务范围: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劳动工伤、债权债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同居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大连
  • 执业单位: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10220********3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