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缘关系鉴定在非婚生子女继承权审查认定中的应用
裁判要旨
1.亲缘关系鉴定,是指依据遗传学的基本原理,采用现代化的DNA分型检测技术来综合评判争议个体之间是否存在亲生、隔代或其他血缘关系。亲缘关系鉴定意见提供的是一种大范围概念上血缘关系,鉴定意见并不具有唯一的指向性,仅能证明双方存在血缘关系,但不足以证明是否存在亲子关系。从证据的效力上看,叔侄关系的亲缘关系鉴定无法单独作为证明亲子关系存在的证据,因此属于间接证据,需要结合其他证据予以综合认定。
2.在非婚生子女主张作为继承人的继承案件中,被继承人已去世,无法与该非婚生子女进行亲子鉴定。若结合亲缘关系鉴定意见和其他在案证据、客观情况,综合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等,能够达到高度盖然性的,可以认定存在亲子关系。
以下间接证据可以认定达到高度盖然性。
1、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非婚生子与被继承人的兄弟之间存在叔侄关系,虽然该鉴定结论不能排除被继承人的其他同父母兄弟系非婚生子的父亲的可能性,但可以证明被继承人的同父母兄弟之一应系非婚生子的父亲。
2、非婚生子的住院病案,住院费用清单及新生儿疫苗的知情同意书等文件均有被继承人的签名,且经鉴定是其本人所签。
3、案涉红包显示爸XX,经鉴定是被继承人所签。
4、证据显示被继承人与非婚生子的母亲关系密切。
5、非婚生子与现在法律上的父亲不存在亲自关系的《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及公证书。
以上证据证明非婚生子与被继承人系亲生子女关系的可能性已经达到高度盖然性。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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