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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5

重庆XX公司与重庆XX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程巧玲|时间:2020年07月15日|42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重庆XX公司与被告重庆XX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XX,被告重庆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重庆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重庆XX公司工程款60826.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60826.8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9年2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重庆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0元,减半收取1260元,由被告重庆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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