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杨XX与被告范XX、罗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程XX,被告范XX、罗XX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田XX、周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购房款16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二被告支付原告购房款166033.56元。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罗XX系原告的女儿,被告范XX系原告的女婿。2013年在被告的要求下,原告将其位于重庆市北碚区××镇××街××号房屋卖给被告。鉴于原被告系亲子关系,原告配合被告先行过户到被告范XX的名下,但被告至今未支付房款。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房款,但被告一直决绝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范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杨XX支付购房款166033.56元;
二、驳回原告杨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20元,减半收取1810元,由被告范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