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即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因此,不管是之前的婚姻法还是即将施行的民法典,对于夫妻双方的约定,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不损害他人利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而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上述夫妻财产约定性质的协议是否可撤销做出规定,也就是说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是不可以撤销的。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夫妻财产约定和赠与都是对财产的处分形式,一个不可撤销一个可以撤销,二者的差距在实际生活中对当事人的影响也非常巨大。 【例1】小李婚前在某一线城市拥有一个价值不菲的房产,小李与小杨恋爱多年,在即将步入婚姻殿堂之际,因小杨父母反对,而无法登记结婚。为此,小李为表达自己对小杨的真心,写下一份承诺,承诺如下:现小李将名下房产无偿赠与给小杨,归小杨个人所有,并签字确认。小杨父母这才放心把女儿交与小李,二人终于如愿以偿登记结婚,步入婚姻殿堂。而当时小杨因为过于感动,一时忘记办理变更登记。后二人因经常吵架感情颇类,小李将小杨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小杨认为小李太过小气,同意离婚,但房产小李已同意赠与自己,要求小李协助办理变更手续。 【例2】小龙与小红恋爱多年后登记结婚。二人相互扶持,共同创业,终于在5年后在所在城市购买了一套理想的住房,登记在二人名下。小龙为感谢老婆多年的付出和陪伴,写下一份协议:所有财产都是二人婚后共同财产。其中房产归小红个人所有。二人共同签下了名字和日期。小红非常感动,暂时也没有急于办理房产变更登记。现二人感情破裂,小红将小龙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要求确认房屋为其个人财产。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关键问题都是房屋所有权变更的问题,都没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但是,仔细研究可以发现二者有本质上的区别。例1中的小李和小杨的情形属于“夫妻赠与”、例2中小龙和小红的情形属于“夫妻约定”。 一、夫妻财产约定需要双方共同商议决定,而夫妻财产赠与是夫妻一方的单方行为,赠与人自己单方面作出决定即可。
二、夫妻财产赠与受赠人肯定是获益的,而夫妻财产约定则不同,可能约定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也专可能约定为其他所有方式。
三、夫妻可以就双方的婚前属财产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作出约定,夫妻财产赠与只能由赠与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赠与对方。四、夫妻财产约定无须交付财产,自签订之日起财产权利的转移就依约定发生。当然,如果应当进行物权变更登记而未经物权变动手续的,对外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夫妻财产赠与则必须以交付为标准,动产的权利转移需要交付财产,不动产的权利转移需履行物权变更登记,履行了上述行为后,夫妻之间的赠与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 五、夫妻婚内财产约定的一方当事人不享有法定的撤销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缺乏对夫妻财产约定撤销的权利,只是明确了夫妻财产约定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而夫妻财产赠与中,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即使是赠与财产的权利已转移,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也可以撤销赠与。